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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医疗器械组合包类产品使用外购产品作为组件的法律风险探讨

 

来源:【中国医药报】

□ 谢卫兵

医疗器械组合包类产品是由需配合使用从而实现某一预期用途的一种以上医疗器械组合而成的产品。组合包内的组件可以由不同的生产企业提供,一般是主要组件由申报注册该组合包的企业生产,其他的组件则是外购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其他企业的产品。

医疗器械组合包类产品很多,既可以是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如上肢内固定手术器械(包)、膝关节手术器械(包)等;也可以是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如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包、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包等;还可以是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如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套件等。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组合包大多为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器械,须经环氧乙烷灭菌。本文即对这类无菌医疗器械组合包类产品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注二次灭菌带来的安全风险

现实中,组合包内的组件大多是由不同生产企业提供的,组合包注册企业生产的是主要组件,其他组件则是外购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的其他企业的产品。如某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套件,结构及组成为: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一次性使用麻醉用过滤器-空气过滤器、一次性使用麻醉用过滤器-药液过滤、一次性使用硬膜外麻醉导管、导管接头、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次性使用低阻力注射器或玻璃注射器、负压管、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医用纱布、洞巾、辅料巾、手术巾、创可贴、敷贴、医用胶带、消毒液刷(不含消毒液)。其中,一次性使用的无菌注射器、无菌注射针、低阻力注射器或玻璃注射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等产品是外购的其他企业的产品。又如某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包,结构及组成包括基本配置(手术衣、洞巾、方巾、包布)和选用配置(手术帽、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中单、CT单、纱布垫、担架套),其中手术衣、手术帽、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等为外购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的组件。

在上述产品中,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为外购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组件,其工艺流程为注塑-挤塑-组装-包装-灭菌,最终产品须经过环氧乙烷灭菌,以无菌形式提供。在其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中,也有对产品灭菌和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包,根据《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包类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按照其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在出厂前也应经过灭菌。也就是说,这些产品经过灭菌才能完成所有的工艺流程,成为符合其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合法的医疗器械产品。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无菌组合包内组件产品如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等需要经过二次灭菌,一般是经过两次环氧乙烷灭菌。

对于产品接受重复灭菌,需要考虑以下问题:一是材质本身问题,经过二次洗、消、灭,一次性无菌物品的结构、性能会不会发生改变?二是灭菌剂叠加问题,任何材质都会吸收环氧乙烷,两次灭菌会不会导致环氧乙烷过多残留,给病人带来额外的安全风险?

因二次灭菌可能影响组件的外观、形态及性能,如致高分子材料组件的力学性能下降,带来不可知的风险,故根据《指导原则》,在注册时应评价二次灭菌后的组件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及临床需求。这就要求相关生产企业在注册时应提供证据,证明二次灭菌对组合包内组件不会产生影响。

使用假无菌组件存在违法风险

但在实际生产中,一些无菌医疗器械组合包类产品生产企业并不会进行技术评估和验证,以确认这种二次灭菌对于该组件使用性能、安全性的影响,证明二次灭菌是安全的,不会对组合包类产品产生不良影响;更不会自己全部生产组合包内的组件。他们往往使用未经灭菌的组件,也就是使用未经环氧乙烷灭菌就直接出厂的“无菌”医疗器械,如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等,作为组合包类产品的组件。

由此,产生了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等的生产企业,未经灭菌就销售其产品给组合包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行为,是否涉嫌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生产?

第二,无菌医疗器械组合包类产品生产企业使用未经灭菌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等作为产品组件,是否涉嫌使用不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

如上所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等的工艺流程中都包含灭菌这一工序。灭菌是杀灭物体上所有的微生物(包括病原体和非病原体的繁殖体和芽胞),是保障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的重要环节,是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的一道至关重要的工序。只有经过灭菌这道工序,才能确认生产企业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是合格的注册产品。

如果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等的生产企业将没有经过灭菌的产品销售给无菌医疗器械组合包类生产厂家,则涉嫌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出厂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

对于无菌医疗器械组合包类生产厂家来说,其使用没有经过灭菌的产品作为组件,则涉嫌使用不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与其组合包申报注册资料不符,与其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同时,也涉嫌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出厂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在医疗器械领域,严格的生产和监管标准是为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无菌医疗器械组合包类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更是一个高度规范化和专业化的领域,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行为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无菌医疗器械组合包类产品使用其他公司“有证”产品作为组件存在法律漏洞,对组合包类生产企业和组件生产企业的监管带来了挑战,亟需相关部门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作者单位:山东省药监局区域检查第三分局)

本文来自【中国医药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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