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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茶”“白莲花”是侮辱性用语吗?法院:是

 

“绿茶”、“白莲花”,这些网络用语算不算侮辱性用语?长沙一家公司股东张颖因为经营矛盾,被另一股东李悦在微信朋友圈发了照片并配上了这些用语。当时,张颖正值孕期,她觉得自己受到侮辱,把李悦起诉到法院,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近日,长沙中院二审宣判该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发朋友圈配照片称“绿茶”“白莲花”

张颖和李悦都是长沙某公司股东,该公司因纠纷被他人起诉,需要支付70多万元。由于对方申请执行,法院作出限制消费令,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该公司都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而张颖被法院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在“限高”范围内。

在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第二天,该公司股东李悦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动态称“张颖终成老赖,极品绿茶白莲花和圣母于一体,把自己包装得‘高大上’的网红女。……”,还配上了法院限制消费令的截图,张颖的微博、抖音账号截图,以及张颖照片的视频截图。这条朋友圈有不少人进行了评论。

张颖也看到了,当时她正值孕期,她生气极了,找到公证处保全证据后,将李悦起诉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悦删除朋友圈内容,同时公开道歉,赔偿5万元损失及支付公证、诉讼费用。

被起诉后,李悦仍然没有删掉这条朋友圈,她称,这条朋友圈内容对张颖没有任何辱骂,“极品绿茶白莲花和圣母”均是美化的词语,并没有提及到“绿茶婊”,张颖有不同的理解是张颖的个人行为,她对张颖没有任何侮辱性的词语。并且,这条朋友圈并没有对张颖有严重的精神损害,张颖在朋友圈发布吃日料、开新车聚会等活动,说明她一直处于精神放松、休闲娱乐的状态。

法院:

“绿茶”等用语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名誉受损

雨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原告、被告都是某公司股东,双方因公司经营问题产生矛盾,理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予以解决。李悦在其微信朋友圈针对张颖发布“绿茶”“圣母”“白莲花”等具有人格贬损、侮辱性的网络用语并附上张颖照片,这一行为必定导致张颖的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名誉受损,因此,应当认定李悦侵害了张颖的名誉权,李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本案中,李悦在庭审辩论时仍未删除朋友圈的涉案动态,因此,对张颖要求李悦立即删除相关朋友圈动态发布的损害原告名誉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张颖要求李悦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公开致歉信息以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张颖主张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悦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因此法院对这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雨花法院一审判决,李悦删除相关朋友圈动态,在朋友圈对张颖道歉,道歉发布的内容先由法院审定,同时支付公证费680元。

一审判决后,李悦不服,上诉到长沙中院。李悦称,张颖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职务侵占,侵犯股东知情权等,她不应该道歉。长沙中院认为,李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主张,同时,即使张颖存在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也应当通过相关司法途径裁决或惩处,而不应使用侮辱性语言,因此,对李悦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长沙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三峡都市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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