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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安装可视门铃是否侵犯他人隐私?上海一中院:应选择合理位置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一起有关可视门铃的案件。法院认为,涉案可视门铃虽具有摄录、存储功能,但未对公共利益和同楼层邻居的隐私、通行等权利造成实质妨害,故无需拆除。

南都记者从上海一中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了解到,辛某和尤某是居住在同一楼层的邻居,两家入户门相对。出于安全考虑,尤某在大门左侧墙面安装了一个可视门铃,可通过手机程序开启拍照、录像功能,且摄像头正对电梯。

由于该楼层仅有两户人家,辛某担心自己和家人的出行等信息会被门铃录下来,觉得隐私受到侵犯。于是,在与尤某争执未果的情况下,辛某请求法院判决尤某拆除门铃。

去年10月,一审法院组织双方第一次庭审后,尤某将该门铃移至大门右侧墙面,即电梯的左侧墙面上。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尤某主观上无窥视辛某活动的故意,但综合考虑门铃安装的位置、角度及高度,客观上会对辛某隐私造成一定妨碍,故辛某要求尤某拆除门铃应予支持。尤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期间,合议庭法官等一行至现场进行勘查。根据现场演示的情况,辛某正常通行的情形下进出电梯口并不会被拍摄到;正对电梯按键站立的情形下,可以拍摄到右手臂的一部分。

此外,尤某二审期间在门口安装了蓝色塑料挡板,门铃的可视范围进一步缩小,只有紧靠尤某房门的情况下才可能被摄录到。尤某还书面承诺,在可视门铃使用期间会维护挡板的完整性,如有损坏会及时修复,否则愿意承担门铃被拆除的后果。

上海一中院指出,辛某一方日常进出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范畴,受法律保护。

但在本案中,涉案门铃的可视范围有限,并不能记录辛某一方进出住宅的信息,对于辛某可能产生的影响亦未超过合理的限;尤某加装挡板后,门铃也不会对辛某的通行、安全等相邻权利造成妨害。

因此,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门铃并未对辛某隐私等权益造成实质妨害,遂改判无需拆除。

“当事人在安装、使用此类门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本案主审法官娄永表示,“在遵守所在小区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房屋楼层的结构布局,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及位置,以避免或者减少对相邻方的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进一步指出,如果安装的可视装置客观上可以监控、摄录相邻方的出行信息,超出合理的限度,比如摄录范围可以覆盖相邻方的入户门、必经通道等,对相邻方的隐私或个人信息的保护构成现实威胁的,则可以认定安装行为对于相邻方的权益造成实质妨害,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调整安装位置。

综合: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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