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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商约谈!生产经营违规“小电电”或面临百万重罚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杨书贞

我们持续关注的郑州“小电电”交通乱象又有新进展。7月16日,记者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的电动车生产经营者行政约谈会上了解到,郑州工商部门将历时半年开展电动车销售攻坚治理行动,会议明确了电动车生产经营者的“几必须”“几不准”,情节严重违法单位或面临最高200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长期以来,一些不合格的、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没有经过工信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在道路上横行,不仅威胁市民生命安全,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省会郑州的城市形象。会议要求,各单位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严厉打击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等违法行为;销售者要自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擅自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不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生产者、销售者要做到不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等机动车,不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等违规机动车。

郑州市工商局党组成员、调研员王鹏程介绍,自郑州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行动开始以来,全市工商系统积极开展市区四环以内从事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销售活动的经营主体摸底排查,对辖区电动车销售、维修经营主体和电动车配件经销商进行现场督导。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1866人次,检查相关商户2293户次,排查出郑州市现有电动自行车销售者1878户,对相关商户开展约谈211次,签订承诺书703份。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会上一份《行政告知书》的宣读格外引人注目。大河报记者了解到,郑州市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及电动车零配件采取下架措施,逾期下架或整治不到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行政告知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和《郑州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总体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现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现行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二、严禁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严禁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等违法行为。严禁销售商标侵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的电动自行车。

三、严禁超经营范围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的行为。

四、严禁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不在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等违规机动车。严禁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等违规机动车。

五、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经营者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或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违反上述规定,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处罚依据如下: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五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徐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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