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班老师没有资格证 家长愤怒索要3倍赔偿
随着“双减”政策的出台,目前校外学科类培训受到了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有些教育培训机构为了招揽生源,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情况。家长们都很关心这一消费领域的维权问题。那么,校外培训机构的哪些行为会构成消费欺诈呢?今天(3月15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例给出了答案。
2019年3月,南京学生家长魏先生夫妇找到了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约定为他们的儿子提供高一语文、数学、外语等5名学科、1对1的名师辅导服务。魏先生一次性支付了13万多元的费用。
可在后期上课过程中,魏先生夫妇发现给儿子指派的名师中有3位没有教师资格证,而原本教授化学和外语的两名有资格证的老师还被更换了,十分气恼,认为这家教育培训机构故意隐瞒老师的真实情况,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起诉这家教育培训机构退还全部所交费用,并赔偿已完成课时价款的3倍罚金24万多元。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家事庭副庭长张亮介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教培机构为家长、学生提供学科类教育培训的,要取得教师资格证。本案中魏某夫妇在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了他培训的课程是语数外、物理、化学,这些都是学科类,教培机构承诺要指派老师,这个老师也是指的有教师之格证的老师。”
最终,法院认定这家教育培训机构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在扣除有资格证的老师上课的课时外,共退还给魏某夫妇11万多元,并赔偿已完成课时费用的3倍总计18万多元。案件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这一判决明确了教育培训属于生活消费,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同时,法官表示,随着双减政策持续推行,学科类的培训明显减少,不过,家长在选择其他兴趣类的培训机构时也要擦亮眼睛。
张亮介绍:“第一个培训机构和家长如果在合同中对指派老师有特别约定的,要指派符合约定的老师为学生提供培训,不符合约定可能存在欺诈;第二个如果相关文件规定了对培训老师的资质有要求,指派的老师就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也可能存在欺诈;第三如果有外籍老师,要经过相关部门认证,没有认证也存在消费欺诈。”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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