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解读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名词解释】水平
水平一——沿煤层走向某一标高布置运输大巷或总回风巷的水平面。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水平和采(盘)区安全出口的规定。
1。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盘)区严禁回采。
2。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3。本条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井下作业人员能方便、迅速地借助安全出口逃生。根据人体机能,当倾角小于或等于45⁰时,设置人行道即可;大于45°时,必须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以利人员攀登。斜井梯道间分段错开设置是防止上方人员或物体跌落而影响下边人员的安全。立井中梯子相隔8m设置平台,既可作为保护下方的平台,工人也可在此稍事体息后继续攀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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