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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疏通剂爆炸导致毁容,松江法院这样判→

 

管道疏通剂被倒入下水管道后引发爆炸,致女子面部畸形,造成十级伤残。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意外伤害案作出判决:疏通剂生产公司及销售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15万余元,另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公司追偿。

庭审中,原告李女士表示,她在使用管道疏通剂过程中,由于管道疏通剂存在质量问题,未能特别提示禁止使用的温度,导致她面部大面积烧伤,遗留疤痕严重毁容,构成伤残,要求生产及销售两家公司分别赔偿她的损失。

然而,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双双拒绝李女士的赔偿要求。生产公司认为,其生产的管道疏通剂不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产品质量瑕疵,且在产品包装上已注明了应使用40℃左右的温水或常温水。生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质量检测报告,以证明管道疏通剂是符合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故拒绝赔偿李女士。销售公司表示,自销售该疏通剂以来,从来没发生过这样严重的事故,且公司已经在网络页面的使用说明中注明“本品具有强腐蚀性,使用时应穿戴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保持环境通风,不得靠近或对准管道口观看。如不慎接触皮肤、溅入眼睛,应立即用清水冲洗”等信息。其认为李女士在使用疏通剂的过程中,并未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所以也拒绝赔偿。

对此,法官表示,该管道疏通剂虽然符合国家相关生产标准,但是生产公司在疏通剂的包装上未提及可能发生爆炸的情况,且包装“严重油污堵塞推荐用40℃温水,可以大幅提升疏通剂的反应化解能力”的产品说明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产生如果使用40℃以上热水会有更好除污效果的错误判断,因此,产品警示说明方面的缺陷使管道疏通剂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且这种危险危及了人身和他人财产的安全,足以构成产品缺陷。故认为生产公司应承担生产者责任。销售公司应当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从购物页面关于疏通剂使用说明的布局和文字内容来看,对于涉案管道疏通剂的安全警示说明并不明显,未达到足够警示提示。故认为销售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原告在使用该疏通剂过程中,未穿戴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认为原告未严格按照销售者的使用说明使用涉案管道疏通剂,应对其损害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进一步释法,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文字:陈菲茜 庄倩(通讯员)

图片:网络图

编辑:周雨薇 张友明 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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