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公安 | 注意啦!随意倾倒“废水”,你可能违法了
昨日,西安公安碑林分局建设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并侦办了一起涉嫌非法处置有害物质案件,违法嫌疑人杨某洪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月25日上午,碑林分局建设路派出所民警杨杰、杨虎明在辖区百脑汇电脑城开展安全巡查工作中发现,负一层一商户人员杨某洪,随意将其店内废弃的打印机硒鼓墨粉水倾倒在厕所下水道内,民警第一时间反应,及时制止了该行为,但部分“废水”已倾倒,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
为了固定证据,并对违法嫌疑人杨某洪倾倒“废水”进行指认鉴定,建设路派出所民警会同碑林区生态环境局稽查大队到现场进行联合执法。经认定,该商户经营的打印机硒鼓墨盒拆解产生的碳粉含有金属粉尘,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HW12染料、涂料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杨某洪倾倒的就是被这些碳粉所污染的黑色“废水”。
经查,违法嫌疑人杨某洪,系该商户工作人员,对其非法处置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违法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目前,碑林警方以杨某洪涉嫌非法处置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依法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编辑:樊婧
责编:马宁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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