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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0-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会〔2017〕22号通知”),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会〔2019〕8号通知”);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通知”);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号通知”);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号通知”)。根据以上政策及通知,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一)新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财会〔2019〕6号通知,对财务报表部分项目进行了列报调整,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财会〔2019〕16号通知,《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二)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财会〔2017〕22号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财会〔2019〕8号通知,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四)债务重组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财会〔2019〕9号通知,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的具体内容

1、新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并将依据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该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1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二个项目;

1.2新增“应收款项融资”行项目;

1.3资产负债表新增“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交易性金融负债、债权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合同负债”等项目;

1.4列报于“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行项目的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1.5明确“递延收益”行项目中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负债,仍在该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行项目;

1.6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1.7将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自“其他收益”行项目前下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行项目后,并将“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列于“资产减值损失”行项目之前;

1.8利润表中在“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投资收益”行项目的其中项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1.9现金流量表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2、新收入准则

2.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2.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2.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3、非货币性交易准则

3.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3.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4、债务重组准则

4.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4.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4.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对2019年度以及可比期间的比较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仅需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新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引起公司当期和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变动。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实施,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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