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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窨井之患”就是要用严刑峻法

 

■漫画 朱慧卿

■晏庆盛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根据《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抓贼抓贼,偷井盖的贼呀,多少人因为他们成了残废……”你可能听过这首由雪村演唱的《抓贼》。现实中,不仅有很多人因为井盖被偷而跌落摔伤,更有很多人因此丢掉性命。据不完全统计,2017至2019年,仅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起,每一起事故的背后,都可能有偷井盖的贼,有失职渎职的人,有受害者的血和泪。

偷井盖的蟊贼可恶可恨,他们本意在于“谋财”,结果却可能“害命”。此前的问题恰恰在于,对偷井盖行为的处罚偏软,仅以盗窃或故意毁坏财物论处,只有案值“数额较大”才追究小偷的刑事责任,如果够不上“数额较大”,则对小偷作出行政处罚了事。也就是说,仅仅处罚偷井盖“谋财”的一面,而放过了其“害命”的一面,处罚偏软,无疑是井盖经常被偷的重要原因之一。

小井盖关乎大民生,消除“窨井之患”必须要用严刑峻法,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让犯罪分子付出惨重代价。两高一部发布上述指导意见,主旨正在于此。

按照指导意见,盗窃、破坏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等场所的窨井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简言之,盗窃、破坏窨井盖一律判刑,具体以何种罪名论处,则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这就大大提高了打击力度,让小偷们仔细掂量掂量——你不是在偷井盖,而是在故意伤人、杀人。

同时,指导意见也给管理者敲响了警钟。按照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管理等过程中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确,消除“窨井之患”不仅要严厉打击盗窃或破坏行为,也要严格落实生产者、管理者的责任。毫无疑问,在窨井盖管理上,失职渎职同样可能“害命”。

两高一部上述指导意见的出台,使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刑事犯罪和相关失职渎职犯罪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希望这样的严刑峻法能够消除“窨井之患”,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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