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金台法院:严惩盗窃“雨水篦子” 切实保护人民“脚下安全”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月10日上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2022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多次在本市金台区蟠龙新区西坪大道、龙源大道、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蟠龙校区门口龙腾路路边,盗窃铸铁雨水井箅34块,并进行销赃,杨某某获利2149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铸铁雨水井箅系犯罪所得却仍多次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34块铸铁雨水井箅的价格共计71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正在道路上使用的窨井盖,足以使过往车辆发生倾覆危险,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道路上毫不起眼的雨水篦子作用可不小,它既能快速排除积水,又能保障行人的安全,但有人却打起了雨水篦子的歪主意。盗窃下水道井盖、雨水篦子等行为,根据涉案井盖、雨水篦子等所处位置、人员往来情况、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等各种因素不同而定性不同,在实践中可能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等罪名。本案中,犯罪行为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人员往来相对较多,通行车辆速度较快,其行为造成的危险程度相对较大,井盖、雨水篦子等虽小,却切实涉及人民群众的“脚下安全”,将井盖、雨水篦子盗走获利虽小,若一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行人坠入下水道等严重安全事件发生,犯罪分子更将会面临法律严惩。(刘沛宏)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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