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典互动㊾ | 如何防止窨井盖“害人”?
读典互动
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近年来,屡屡出现因窨井盖丢失、破损而致人损害事件,在暴雨期也曾发生行人因落入窨井死亡的极端事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8条第2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何正确理解并用好这一规定,保护“脚底下的安全”,委员们展开了交流。
//【委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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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FADIAN
甲委员:
乙委员:
丙委员:
是的。是否承担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首先要明确致害物必须是窨井等地下设施。也就是说,所谓地下设施,是指人工铺设、安装于地面以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设施。如果该设施立于地面之上,如水塔、电线杆,就不属于地下设施,而是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能适用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规定。
丁委员:
承担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第二个要件是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比如,人掉入窨井而受伤,车辆被无盖窨井卡住而损坏等。这种损害已经实际发生,并且与窨井等地下设施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人是磕到马路牙而摔倒在窨井盖上,所受的外伤与窨井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适用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戊委员:
己委员:
除了把握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外,正确理解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也非常重要,因为管理人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一般而言,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对窨井等地下设施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但是,城市的地下设施非常复杂,输水、输气、输电、输油等设施分别属于不同单位管理。损害发生后,首先要查明谁是管理人。实践中,一些城市综合设置地下管网系统,可能出现共用窨井现象,对此,也要查明具体管理人,然后根据其过错大小确定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庚委员:
我有一个问题,如果是正在施工中的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辛委员:
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如果地下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从事施工活动的施工人和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如未设置施工警示牌、未对行人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应该由施工人和管理人按照地面施工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是地下设施交付使用后的管理人侵权责任,只有损害发生在地下设施使用过程中,管理人才承担地下设施损害赔偿责任。
壬委员:
请注意,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并不当然适用。如果窨井盖被他人盗窃、擅自移动、恶意破坏,管理人并不能仅以存在第三人过错要求免责,而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因为管理人对于地下设施负有管护义务,在窨井盖被盗窃、移动或破坏的情形下,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复、还原。所以,损害发生后,一般不允许管理人简单以第三人过错或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但允许管理人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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