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电源、应急电源、自备电源and应急备用电源,傻傻分不清楚?
电气设计规程中,常出现应急电源、备用电源、自备电源、应急备用电源等名词,建筑电气初学者经常感觉“这几个概念有区别”,但有说不清到底有什么区别,就像遇到了熟悉的陌生人。今天我们就梳理梳理,重新认识这个熟悉的陌生人。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互有交叉,有时甚至是指代的同一东西(例如:应急备用电源)。需从安全因素、具体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供电可靠性等多个角度进行判别和分析。
一、定义
备用电源: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应急电源:应急供电系统的组成部分,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是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自备电源:用户自己设置的自用电源设备。
应急备用电源: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合称。该说法只在规程中出现过一次。
二、区别(差异)
区别1:用途(或功能)不同
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是两个完全不同用途的电源。备用电源是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而应急电源,又称安全设施电源,是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的电源。我们将其区别归纳总结如下:
区别:2:比较对象不同
备用电源与主电源是相对应的。相对重要负荷的供电常采用一主一备的供电方式,当主电源失电时,备用电源能够自动或手动投入,给负荷供电,保证负荷的用电可靠性。
应急电源是应急供电系统的一部分。应急供电系统是独立于正常供电电源的供电系统,当外部电源(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失电时,应急供电系统才会投入,给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
区别3:侧重点(或优先级)不同
应急电源对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有明确要求;备用电源则强调供电可靠性。
区别4:概念范围不同
备用电源是个相对比较大的概念,既包括整体项目的备用电源,也可包括单个设备的备用电源,指代的比较广;
应急电源相对比较小,仅是应急供电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指代比较具体。
三、什么电源类型可用作备用电源or应急电源?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蓄电池。
4.干电池。
下列电源可作为备用电源:
1.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下列电源可作为自备电源:
1.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2.静态储能装置(蓄电池、干电池、EPS、UPS)。
四、什么地方设?
什么地方设备用电源?
1.根据负荷等级配置;
2.根据设备类型和重要程度配置。
什么地方设应急电源?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什么地方设自备电源?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更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的外部只有一回电源不能满足用电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宜设置自备电源:
1.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弃物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2.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3.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4.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5.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6.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五、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
2自动投入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时,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装置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4除本条第3款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装置(EPS)。 EPS的设计详见GB51348-2019(6.2节)
备用电源强调供电可靠性,对允许中断供电时间无明确要求。
六、供电时间?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允许停车过程时间确定,应满足用电设备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0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0h。
七、运行配合
1.应急电源供电回路应自成系统,且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回路;
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3.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4.当自备电源接入变电所相同电压等级的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入开关与供电电源网络之间应有电气联锁,防止并网运行;
2)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量混淆;
3)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重要负荷的用电;
4)与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入开关的选择应满足接地形式的切换要求。
八、布线要求
1.电气竖井内应急电源和非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
2.消防负荷的应急电源采用10KV柴油发电机组时,其输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10KV 的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3.高度25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宜增设一个强电竖井,供备用电源线路及应急防灾系统的备份缆线使用。当增设强电竖井有困难时,可与弱电增设的竖井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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