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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法院:商标权系列之真假长城红酒

 

近日,娄星区法院审理一起某集团诉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某集团拥有GREATWALL、长城及图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红酒、白酒等),某经营部销售的红酒商品上标注“长城”图案和GREATWINE等标识。经法庭当庭对比,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正版红酒标识是GREATWALL,艵颈处亦印有GREATWALL,长城图标清晰;被诉侵权红酒标识GREATWINE(将WALL变WINE),艵颈处无印字且较粗糙,长城图标较模糊(如下图:左仿品,右正品)。

被诉侵权商品与正版商品均为红酒,属于相同商品;使用的商标标识GREATWINE与正版商标GREATWALL构成近似,且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特别提醒

侵权产品不仅侵犯他人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而且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有损知识产权权利人商誉的同时,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威胁。终端销售者和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需谨慎,应当从正规供货渠道进货或购买商品,以免给自身和他人造成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来源:娄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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