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长城葡萄酒”商标纠纷案

 

据智勤德诚知识产权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14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田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元佳元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司法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再审庭审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田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元佳元副食超市(未到庭)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84号

合议庭:王艳芳、杜微科、毛立华

案情简介

中粮集团是“长城”文字及图形的商标所有权人,注册了“长城”文字及“GREATWALL”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4883352、3244771、1968460、3244778、3244779、70855。200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驰字(2004)第139号批复认定“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田氏长城作为在1999年成立的葡萄酒生产商,2014年11月中粮集团发现姜峰出售田氏长城生产的八达岭葡萄酒,认为该酒的包装标志有“长城”图形,以涉嫌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吉林市昌邑区工商管理局举报。工商机关接到举报后,对涉案的两瓶葡萄酒进行依法查扣。经中粮集团申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到吉林市昌邑区工商局调取证据。该局经初步审查,中粮集团所举报的涉案葡萄酒商标是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为北京八达岭酿酒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号为922021,国际分类号为33,专用期限为2006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经对比,涉案葡萄酒商标图形与北京八达岭酿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第922021号商标完全一致。

庭审动态

中粮集团请求:

1.判令田氏长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葡萄酒;

2.判令姜峰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葡萄酒;

3.判令田氏长城与姜峰连带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田氏长城一审、二审均未到庭。

元佳元副食超市辩称:

1.元佳元副食超市对涉案葡萄酒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不知情,且没有实际销售涉案葡萄酒,没有给中粮集团造成任何的损失;

2.中粮集团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合法的正当依据;

3.中粮集团主张元佳元副食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且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两名被告所使用的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八达岭”文字及图像商标,而非中粮公司享有的“长城”商标。该商标经网络信息查询并经吉林市昌邑区工商局执法部门认定,属于合法的注册商标。中粮集团主张注册信息虚假,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田氏长城产品在明显位置标示“八达岭干红”,公司名称为秦皇岛田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商品的商标并未弱化公司名称、单独突出“长城”标示,误导消费者。一般的消费者很难在消费过程中认为“八达岭干红”即是中粮公司的生产的“长城”葡萄酒。

关于田氏长城的公司名称含有“长城”文字,是否构成侵权问题。长城的注册商标系2003年注册,而“秦皇岛田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的商号系1999年注册完成。“秦皇岛田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的商号中虽含有“长城”二字,但并无中粮字样,其与“田氏”组合为“田氏长城”。该企业名称含有秦皇岛的地理特征,含有姓氏特征。在商标的使用上,“秦皇岛田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的名称与“八达岭干红”均在标志的明显位置,与公司的地址、联系方式一同标注使用,未有特别突出使用“长城”的情形,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并引起误导消费结果的发生。判决驳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1.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之处,被控侵权商标与922021号商标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因被控侵权商标与中粮集团享有的3244778号、3244779号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并引起混淆,不能认定田氏长城使用的涉案商标对中粮集团享有的3244778号、3244779号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2.关于中粮集团主张其持有的长城系列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田氏长城在其生产的八达岭干红葡萄酒商标上使用了长城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中粮集团的诉请中并未包含要求田氏长城停止使用其于1999年就已经注册的包含长城字样的企业名称,且田氏长城在其产品上使用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不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争议焦点

1.被诉侵权商标与中粮集团3244778、3244779、70855号商标是否相同?

2.北京八达岭酿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为922021的商标是否被撤销?何时撤销?田氏长城是否有使用922021号商标权限?使用是否规范?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3.秦皇岛田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是否变更?这种变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对于上述的争议,合议庭认为:

焦点1,双方都未提交被诉侵权商品或照片,合议庭当庭无法比对被诉商品是否侵犯中粮集团商标,要求被申请人庭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据。

焦点2,再审申请人未提交证明北京八达岭酿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为922021的商标,要求再审申请人庭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商标撤销相关证据,要求被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提交租赁注册号为922021商标的相关证据。

焦点3,要求再审申请人庭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企业名称变更证据,并提供法定赔偿和合理支出的相关证据。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了解了再审请求和答辩意见,鉴于再审申请人不同意调解,合议庭要求各方当事人庭后提交详细代理意见,在期限内提交各项证据材料。随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来源:网络

编辑:叶尚兵

本文由http://www.zqdc123.com 编辑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注:本文部分图片来自互联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每天跟着我们读更多的书]


互推传媒文章转载自第三方或本站原创生产,如需转载,请联系版权方授权,如有内容如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fwlcm.com/info/2515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