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深度|八年“挣扎”终成空“乔丹+图形”商标被撤销 乔丹体育IPO之路再受挫
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终于有了结果。
根据最高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案件始末
2012年,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公司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自此开始了一场绵延不绝的商标纠葛。
根据最高法官网,2016年4月26日,恰逢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意义特殊。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2015年,迈克尔•乔丹不服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庭审的10件案件。
而2020年此次判决起因是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审查后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5)知行字第26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月8日,乔丹体育在其官微发出声明,称此次“判决决不会影响我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也有解读称乔丹体育此举是在“钻漏洞”,最高法撤销了前面的判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但实际上其品牌信誉已经难以挽回。
摘不掉的“山寨”帽
此次判决,让乔丹体育的上市路又蒙上了一层阴影。
国产服装品牌乔丹体育来自著名的鞋服之都福建晋江。根据乔丹体育曾经提交的招股书(申报稿)。“本公司系由福建乔丹于2009年12月22日整体变更设立的。福建乔丹由成立于1984年的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1992年5月日用品二厂更名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6月经晋江市乡镇企业局、晋江市陈埭镇企业办公室产权甄别后,改制变更为晋江市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0年9月更名为福建省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乔丹体育主营业务为运动鞋、运动服装和运动配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据招股书,截至2011年 6月30日,乔丹体育建立了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市场营销网络,品牌专卖店5715 家。且强调“本公司乔丹品牌和产品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
在成立10年之后,乔丹体育于2011年11月过会,但之后乔丹体育并没有上市成功。
2014年11月28日证监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为何有企业过会但迟迟拿不到批文:“对于目前已通过发审会但尚未核准发行的企业,待其按规定履行封卷、会后事项等程序后,我会将依法核准其发行。此外,还有个别过会企业存在特殊事项,如乔丹体育存在重大未决诉讼,部分企业的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等。我会将在相关受限因素消除后,按程序推进后续工作。”
时间行至2019年4月,乔丹体育再次过会。但又一次的商标判决,乔丹体育是否还能如期上市“圆梦”?
品牌已成“负资产”
在上述招股书中,乔丹体育说明了其上市的首要风险为“商标及商号”:
“发行人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 Jordan 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 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发行人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该等权利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发行人的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 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发行人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Michael Jordan从未就发行人商 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发行人与 Michael Jordan 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尽管如上所述,仍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中国乔丹这个事拖得越长,陷得越深,对中国乔丹越不利,这个商标已经从正资产变成负资产。”服装行业分析师马岗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如果品牌问题不解决,中国乔丹上市的价值也会受到影响。中国品牌要认清时代,不要投机取巧,侥幸无处可逃。”
通过“山寨”知名品牌、名称来“蹭热度”的行为在中国服装行业屡见不鲜,特别是运动品牌。马岗表示,“球星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的案件,会让很多业内人士联想到体育用品领域另一件侵权案,即“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这桩侵权案的审理同样漫长,从2008年8月阿迪达斯起诉阿迪王侵权开始,到2013年5月双方取得和解,耗时近5年之久,最终以“阿迪王”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OGO被无偿转让给阿迪达斯告终。从此之后,“阿迪王”淡出公众视线,唯有一地鸡毛乱飞。
运动品牌361度,在发展早期叫别克鞋业,2003年前后,别克汽车进入中国,双方和解,别克鞋业消失,勇敢做自己的“361度”诞生。别克鞋业的勇敢转身,在晋江商界堪称传奇。“一家企业在发展之初,如果抱着投机取巧的心理,规模做大之后,必然要为当年的轻率之举付出代价。”
2016年的审判中,有一幕令人印象深刻,迈克尔·乔丹的律师将一张迈克尔·乔丹的扣篮照片与乔丹体育的商标进行对比,发现两者完全吻合,尽管庭审未能当庭宣判,但乔丹体育已经为此付出不菲的代价,错失上市窗口期和业务调整机会。“2012年~2014年是国产体育用品品牌的三年调整期,倘若乔丹体育上市成功,发展路径自然不同,遗憾的是,缠身于官司之中的乔丹体育错过了上市窗口期,也失去借资本力量调整业务的机会,在发展上放慢节奏。”
此外还有满大街的山寨“New Balance”,New Balance与其代理商的“相爱相杀”多年,虽然最后败诉,却赢得了市场。直到今天还有若干中小企业注册了不少和“New Balance”商标相似的商标,被晋江本地人称之为“N”字鞋。或许在短时间里,仿New Balance样式的N字鞋,在城乡结合部的社区店里,或者乡镇市场里能有不错的销量。这和当年“阿迪王们”创业的背景何其相似。马岗评论称,“创业之初,心存侥幸,打擦边球,试图快速打开市场局面,但是,往往今天的侥幸,会放大成一个巨大的陷阱,突然有一猝不及防将你吞噬,想赚快钱的,不如把这份精明放到商品创新、品质提升和市场营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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