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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偷金店蒙面大盗二审改判8年

 

晚上商场清场时先躲到男厕所里猫着,晚上盗窃2家金店,将其以8万元低价卖到外地。这8万元其中一半儿用于还贷款,另一半儿赌博输了。 1个月后他又故伎重演,被保安人员当场抓获。

昨日,记者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目前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这个一审被判12年的“蒙面大盗”,二审改判为有期徒8年。

57岁的赵某是绥中人,近年来,生意不好做,他也陷入了“经济危机”。一次,他到绥中中旺百货大楼商场转悠,终于感到“来钱道儿”有了。

2014年4月8日晚上,他拿着作案工具从中旺商场的地下小商品城进入。晚上8时30分后,保安开始清场,他就躲到了二层男卫生间里。 9点多钟没人了,他进入一个服装店库房。凌晨零点30分左右,来到“六桂福”金店,把第二个柜台布掀开后,把首饰装到了包里。在“六桂福”金店偷完后,他又来到“萃华”金店,一共撬了三个柜台,把里面的镯子、手链、脚链装到了包里。

当年4月14日,赵某带着偷来的首饰坐汽车来到天津劝业场附近,先问了两个金店收不收金银,都因为没有发票没有收。第二天通过一家金店玻璃上手机号码联系收不收金银,也因为没有发票和身份证没有收。后来,他又问一家金店也说不收。当准备离开时,金店外面有一个人追了上来,经过讨价还价,就把这些饰品以8万元价格卖了。“这8万元钱,我还了4万元银行贷款,另4万元赌博输了。 ”

有了第一次“成功经验”,赵某有些上瘾了。于是在去年5月10日晚,他再次溜进葫芦岛市宏运百货商场。由于该商场2楼正在装修,思前想后他躲避在2楼的装修位置,然后伺机动手。令赵某意外的是,该商场安保系统比较先进,室内安装了报警系统。当他晚上出来准备行动时,来回走动的声音“惊扰”了大厅内的红外线报警器,随后商场保安来到二楼检查。

见势不好,赵某心里也害怕了,在保安前来巡查时“猫”了起来。尽管保安拿出手机、电筒等照亮巡查,因其隐藏的好没有被人发现。保安走了一大圈,巡查了20余分钟没发现异常,以为系统出现故障就离开了。

保安前脚刚走,赵某再次出来活动,结果报警器再次响起。此次6名保安再次赶来巡查,可搜索了两圈后仍一无所获。

当晚23时多,赵某手持手电,头戴假发和黑色头套伺机盗窃商场财物时,大厅内的红外线报警器又响了。

一个眼尖的保安发现了戴头套的赵某,保安们将他抓获。随后立即报警,警方认为赵某与绥中县一起商场金店被盗案有关。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经事先预谋、踩点,在绥中中旺百货大楼营业时进入该商场,并于2014年4月9日凌晨来到商场一楼,撬开“六桂福”金店和“萃华”金店的柜台,盗走“六桂福”金店黄金项链3条;盗走铂金PT999系列项链3条、戒指24枚等。盗走“萃华”金店银饰品总计4140.2克。经估价,赵某总计盗窃价值640161元。盗后,赵某将盗窃物品在天津销赃,获赃款8万元,并将该赃款挥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一次,盗窃未遂一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决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同时退赔2个失主被盗物品折款64万余元;没收赵某所有作案工具、轿车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葫芦岛中院认为,经查,原判认定盗窃数额为64万余元仅凭被害人陈述、其提供的被盗物品盘点清单以及据此作出的价格鉴定报告、相关证人证言,缺少关键物证书证,此节认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赵某的盗窃数额应认定为巨大。赵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赵某在宏运百货商场盗窃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法律之规定,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并没收赵某所有作案工具、轿车上缴国库;改判赵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赵某退赔2个失主的被盗物品损失。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驻葫芦岛特约记者 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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