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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绿华园林机械经营部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绿华园林机械经营部。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陈市监行罚罚字〔2022〕185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6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草坪机、油锯、绿篱机、割灌机、打药机、水泵等园林工具销售、维修及配件业务。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有机身上标有“HONDA”且型号为GX160的汽油发动机1台、机身上标有“HONDA”且型号为GP160的汽油机水泵1台。本政府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带“HONDA”商标产品,经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授权的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商品均为假冒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HONDA”商标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未获得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带有HONDA商标的汽油发动机和汽油机水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处罚内容罚款:3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绿华园林机械经营部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92440606MA4W9LAB39
法定代表人黄志文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40****2319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16
公示截止期2026-02-16
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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