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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另行组建上游公司回销辅料 被控职务侵占引争议

 

【提要】员工投资组建公司向任职公司销售便宜合格辅料。这一行为近日在浙江瑞安被诉以职务侵占罪。刑法和民商法界的专家认为,合法交易的货款并不属于原公司财物,无法构成职务侵占。


《财经》报道(徐霄桐/文)员工投资组建公司向任职公司销售便宜合格辅料。这一行为近日在浙江瑞安被诉以职务侵占罪。事件迅速引起争议,浙江有大量高新化工企业,不少技术员工另有兼职,情况类似,该案走向引人关注。

刑法和民商法界的专家认为,合法交易的货款并不属于原公司财物,无法构成职务侵占。

近日,浙江华峰集团下属的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材料公司)和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下称合成树脂公司)原副总经理袁水华被控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该案在浙江省瑞安法院开庭审理。

新材料公司和合成树脂公司拥有共同的母公司华峰集团,皆属于其化工事业领域。根据华峰集团官网介绍,华峰集团创办于1991年5月,是一家以化工新材料为主,以金属、金融、物流、贸易等产业为辅的大型民营股份制企业。华峰集团旗下还有两家上市公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华峰氨纶,002064.SZ)和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峰超纤,

300180.SZ)。

相关司法材料显示,2014年6月,华峰集团高管林建一报案称,合成树脂公司的副总经理袁水华涉嫌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收受供货商贿赂,在公司采购工小料工程中指定供货方,将市价3万元每吨的材料以20万元每吨予以采购,给公司造成1000多万元损失。2014年7月3日,警方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然而这一罪名并未成为检方指控的罪名。

事件起于2011年,袁水华组建公司向华峰集团提供原材料。相关司法材料显示,袁水华等人发现华峰集团平时采购的辅料都是进口的,价格比较贵,遂想到如果自己“成立公司提供这些助剂材料给华峰公司,只要质量过得去,价格肯定比进口低,那么可以从中赚钱。”由此,常山三合公司(下称三合公司)组建。

根据和袁水华共同创业的合伙人、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工程师刘旭供述称,袁水华等人卖给华峰的助剂价格比华峰直接从国外进口的要低很多,“以耐磨剂为例,华峰进口的大概130元每斤,而我们卖给华峰的大概100元每斤”。同时由于需要量更少,实际上有的辅料可以比原先的辅料价格低至50%以下。

起诉书中指控此行为是,“低价购进华峰公司生产所使用的辅助材料,租用仓库进行调换包装或进行混合,指定采购员到三合公司高价采购,获取高额利差”,称其是“利用指定采购辅助材料的职务便利,侵占华峰公司财物”。袁水华等共计被指控侵占货款2080万元。

然而,无论是在庭审还是起诉书等相关司法材料中,华峰集团都未对三合公司的产品提出过质量问题。袁水华等被告当庭表示,自己提供的原材料“质优价廉”。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黄京平、民商法教授刘俊海等学者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认为,本案中并不存在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这一构成要件,即检方指控的被侵占对象并非华峰集团的财物,并且合同贸易是等价交换的,双方公司的账面都是平的,公司内部也无损失发生。

专家意见认为,三合公司等公司的成立是合法的,它们与华峰公司之间的交易也是合法的,起诉书所指控的“2080万元货款”是三合公司根据合法交易应获得的货款,不属于华峰公司,更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非法占为己有”更是无从谈起。

此外,袁水华的辩护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肖霖提出,袁水华并无影响或采购业务的可能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除了公司的被侵占损失外,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便利”这一要件。

华峰集团总裁林建一的笔录显示,华峰集团正常的采购流程分两种:一种是技术部门提供所需的材料名,由采购部门到市场上采购适宜的材料,交给技术部门确认质量和核算成本后再确认供应商;另一种是技术部门自行寻找到市场上所需的材料,经初测后再交由采购部门采购。

据同案被告、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研发部原经理薛敬钦供述:三合公司成立以后,其通过网上搜索找到两种替代产品。他将同类产品送交华峰集团,技术部门检测后通知采购员到三合公司采购产品。

李肖霖认为,这说明华峰公司向三合公司购买辅助材料履行的是正常的采购程序,而袁水华所在公司并不负责采购业务,袁水华没有采购权或指定采购权。华峰公司的采购人员之所以最终选择三合公司与硅发公司的产品,一方面是因为它们的产品符合华峰公司质量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它们的产品具有质量和价格优势。

李肖霖认为,袁水华并非新材料公司或者合成树脂公司的股东,并不受《公司法》中竞业禁止的行为限制,以其亲属名义成立的公司与本公司的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即便华峰集团认为利益受到损害也应该由《公司法》规范,与刑事犯罪无涉。

该案在7月开庭后,曾退回补充侦查,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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