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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考##2020法考#

上期答案:

1.D

参考解析: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有形、无形、现在、将来的财产及财产权利;2.债务人所有,已经依法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3.共有财产分割债务人所得部分;4.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后,相对人返还的财产;因此,ABC均是债务人财产。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基于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或者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因此D选项属于第二项,不是债务人财产。

关联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2.D

参考解析: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A项:根据上面《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所以A项错误。BC项:根据上面《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所以BC项错误。D项:《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张某虽然是红叶公司的小股东,但是同时也是枫林公司的董事,两个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红叶公司据此有合理根据认为张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关联考点:股东的概念 股东资格与股东名册 股东的权利概述

3.C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无效婚姻的情形。《婚姻法》第10条第4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项: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在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A项错误。B项:《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该规定属于无效情形的完全列举,属于“封闭式规定”。尽管《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但婚姻无效的判定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而排除《民法通则》一般规定的适用。本题中,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构成欺诈,但欺诈并非婚姻无效的情形,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B项错误。C项:《婚姻法》第10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题中,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婚姻无效。C项正确。D项:《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可知,若乙是被胁迫而与甲结婚的,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另外甲、乙登记结婚已经3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该婚姻为完全有效的婚姻。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关联考点:无效婚姻

4.C

参考解析:

A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故A项错误。B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故B项正确。C项:《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韦某煎饼并未形成驰名商标,韦某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宣告无效,而不是随时请求。故C项说法错误。D项:商标的无效宣告限于商标注册时不合法,不包括违法使用的情形,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关联考点:商标侵权

5.C

参考解析:

A项:共同抵押是指为同一个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银行享有的抵押权,由第三人甲和丙分别提供,属于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的情形。没有约定先后顺序。银行可以随意选择先执行哪一个人的担保,不一定必须先执行房产的拍卖。A项错误。B项:根据上述理由,银行若要主张全部的债权,按照设定抵押时设定的担保范围,两个抵押物单独一项均不能完全实现债权,必须在份额之内对两个抵押物分别执行。B项错误。CD项:CD项考查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相竞合的情况。为担保所有人自己的债务而设定担保物权时,留置权最优先,登记抵押权、质押权看其设立的先后顺序。为担保留置权人的债务而设定担保物权时,留置权人设立的担保物权最优先,登记抵押权、质押权看其设立的先后顺序。登记抵押权与质押权的清偿顺序看其设立的先后顺序。同时,《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抵押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只是对抗要件。按照这种情况,在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时,则: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于质权;若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优于抵押权。而在质权设立在先,动产抵押设立在后的情况下,则是质权优于抵押权。对照以上分析,本题中是质权设立在先,动产抵押权设立在后,则应是质权优于动产抵押权。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关联考点:抵押权的顺位

1、 关于下列成果可否获得专利权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设计的新交通规则,能缓解道路拥堵,可获得方法发明专利权
  • B乙设计的新型医用心脏起博器,能迅速使心脏重新跳动,该起博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 C丙通过转基因方法合成一种新细菌,可过滤汽油的杂质,该细菌属动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 D丁设计的儿童水杯,其新颖而独特的造型既富美感,又能防止杯子滑落,该水杯既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也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

2、 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200万元
  • B250万元
  • C300万元
  • D500万元

3、 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4、 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 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
  • B通大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车款
  • C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
  • 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会在今天下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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