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成瘾90后小伙8年内6进宫
2017年3月7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一案。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出生。2009年9月18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6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两天后周某某先后至安庆市迎江区阳光三期“美兰”、“丈母娘”饭店及本市棋盘山路159号“大东”鞋业店、大观区集贤南路201号“许愿树”茶楼等地方,分别采用拧下玻璃门铝合金管把手后抽出U型锁的方法进入店内,并先后盗得60元零钱、软中华香烟和硬中华香烟以及其他品牌香烟若干包、iphone4S手机、小米手机等其他品牌手机3部、盗窃1块高仿欧米茄男式手表、1个黑色男式单肩包,共计价值1600元。
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6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前科,且多次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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