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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多次抢劫他人财物被判刑11年

 

本网讯(廖应琼)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是有人胆大包天,持刀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最终付出巨大的代价。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史雄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史雄华在沙县莲花中路647号理发店门口,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当场抢走被害人陈丽娟橘红色女式单肩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 800元、购物卡3张(价值人民币420元)、银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30元)、身份证5张等物品。

2012年9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史雄华在沙县龙湖茶座下方湖边草坪上,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的手段,当场抢走被害人张兴民现金人民币820元;抢走被害人杨雨菲的一个黑色单肩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元、酷派D53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80元)、OPPO牌MP4播放器1台(价值人民币440元)等物品。

2012年9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史雄华到沙县第六中学后门停车场路口处时,发现被害人田金珠独自一人在行走,遂上前抢夺被害人田金珠的手提包。被告人史雄华见被害人田金珠激烈反抗,在扯了几下手提包后,遂用刀将被害人田金珠双上肢砍致轻伤(贰级)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雄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当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3起,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9 31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史雄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史雄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史雄华持刀多次抢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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