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一杆多用、多杆合一”,成都市城市照明拟完成这道“加减法”
8月4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该条例。该条例提出,新建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设置智慧多功能灯杆,集约设置各类杆件,实现“一杆多用、多杆合一”。同时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照明智慧监管系统,对城市照明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指挥调度。市公园城市、市水务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照明智能监控系统,并接入全市城市照明智慧监管系统。
设置应兼顾周围树木生长,不得影响公共安全
该条例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广场、绿道、公园绿地、下穿隧道、水利设施、水域岸线等公共区域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该条例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其中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公众出行、户外活动安全、信息获取方便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塑造城市夜景景观、丰富公众夜间生活为目的的照明。
不同照明设施对应不同区域设置。其中,城市道路、广场、绿道、公园绿地、下穿隧道、水利设施、水域岸线;场镇、街道的公共道路;穿越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路;有照明需求的其他公共通道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重要景区、景点、公园绿地、水域岸线;大型商业街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可以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需要注意的是,暗夜保护区域应当严格控制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该条例所称暗夜保护区域,是指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人工光进行限制而划定的专门区域。同时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行业技术规范;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照射方向和范围等控制要求,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的安全行驶;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便于设施维护,兼顾周围树木生长,不得影响公共安全;统筹考虑历史、文化、建筑、环境等因素,与主体建筑风格协调,与城市整体景观相融。
另外,新建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设置智慧多功能灯杆,集约设置各类杆件,实现“一杆多用、多杆合一”。在已有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实施“多杆合一”,搭载交通指示、安全监控、通信网络等设备的,应当征得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相关标准实施,并满足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安全和功能要求。城市照明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相关节能规定,合理选择照明方式,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先进的灯控方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照明产品和设备。同时该条例鼓励在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中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慧化。
划定照明重点区域和暗夜保护区域
记者在该条例中看到,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公园城市、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分区规划。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兼顾城市自然地理风貌、历史人文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夜间照明环境、市民需求和建设现状,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和照明控制提出分类规划要求,划定照明重点区域和暗夜保护区域,确定各类照明设施设置的技术要求。
具体职责分工方面,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照明监管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市管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指导全市城市照明工作。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随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下穿隧道,及随新建房屋建筑、城市更新同步实施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工作。市公园城市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绿地(含绿地广场、小游园、微绿地)、绿道范围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岸线范围内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下穿隧道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绕城高速(G4202)外新建、改建、扩建市域快速路同步实施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工作。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自管城市照明的维护管理,协调处理城市照明问题。
建立全市城市照明智慧监管系统
在控制调度及启闭方面,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照明智慧监管系统,对城市照明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指挥调度。市公园城市、市水务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照明智能监控系统,并接入全市城市照明智慧监管系统。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根据自然光照度变化情况集中统一启闭,其他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按照维护主体的要求进行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规定启闭。遇电力供应紧张、极端天气、日食、重大公共活动等情形,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启闭城市照明设施。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禁止实施下列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具体包括在设施上刻划、涂污;在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景观照明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未及时修复、更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维护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林聪
编辑 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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