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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小伙伴注意啦!这些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文图/记者王畅彤)春节临近,首府101个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已开始陆续销售烟花爆竹,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全市各区县大队,深入辖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存储点及各类节庆饰品销售市场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1月13日,在沙依巴克区一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市消防救援支队沙依巴克区大队消防监督员赵超正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1月13日,在沙依巴克区一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市消防救援支队沙依巴克区大队消防监督员重点检查了经营场所库存是否超标、灭火器是否过期、警示标志是否配备、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是否到位等情况。并要求场所负责人定期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目前,消防部门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成立专项检查组,深入烟花爆竹仓储、销售点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检查时,我们主要查看了防火间距、消防器材还有场所的防爆措施。”消防监督员赵超说,围绕应急预案的制定、消防设施的使用等方面,对销售人员进行了培训,引导其在销售过程中提醒居民做好安全燃放措施。

1月13日,在沙依巴克区一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市消防救援支队沙依巴克区大队消防监督员赵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该烟花爆竹销售点负责人介绍,今年烟花爆竹的货源充足,来采购的消费者很多,更要注意消防安全,全体销售员都已经完成了消防安全培训,销售点配备了防爆设备,每天营业前和结束时,都会进行自查,防患于未燃。
  随后消防监督员们展开现场消防安全宣传,向前来购买烟花爆竹的市民介绍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法和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赵超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这些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所有权人、经营者或管理方要设立禁燃标志: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消防部门提示:

  1. 烟花爆竹不得在室内燃放,不许对人、物燃放,应选择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
  2. 儿童必须在成人的指导下按照产品说明燃放;
  3. 点燃烟花爆竹如发生阴燃现象,千万不要再点火,更不许伸头用眼睛靠近观察;
  4. 正确选择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严禁在繁华街道、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古建筑、山林、有电的设施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进行燃放;
  5. 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6. 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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