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发货的血氧仪是明天生产的?”北京超思电子被罚1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消费者于2022年12月22日下单购买了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指压式脉搏血氧仪,该产品于12月26日装车发货,消费者于12月27日收到该产品,产品的生产日期显示为12月27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的方式,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6日生产的指压式脉搏血氧仪,生产日期错贴为2022年12月27日。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批次检验记录均为合格。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查询相关法律条文显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注册资本66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钱晓仑。经营法为包括技术开发;预防保健服务(不含诊疗活动);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建筑材料、电子产品、化妆品、日用杂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生产医疗器械Ⅱ、Ⅲ类(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销售医疗器械Ⅱ、Ⅲ类(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方平台天眼查信息还显示,该公司涉及多起法律诉讼,案由分别为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等。此外,该公司早前曾因“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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