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这类情况,不处罚
杜绝以罚代管!
日前,公安部最新下发的《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正确处理管理和服务、打击违法和保障人权、严格执法与化解矛盾的关系,大力提升公安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这次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全面清理不合理罚款事项,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时间线也划好了: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要于2022年6月前完成。
△图片来源:公安部官网
“电子警察”开出“天量罚单”
被诟病已久
今年上半年,“广东省佛山市一高速路口62万车主违章,总罚款超1.2亿元”一事引发舆论热议,曾“霸占”热搜数日。
据悉,该处“电子警察”抓拍设备于2020年3月18日启用,启用前已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经核查,截至今年4月1日,累计抓拍交通违法行为184373宗。
也就是说,每天拍到违法行为500多宗,可谓“业绩突出”。
被罚的车友们纷纷对处罚结果表达不满,批评该岔路口指示信号和地面标线设计不合理,没有充分考虑实际驾车习惯。
当地交管部门先是回应,有路标提示,也经过验收,随后又发布通报表示,将协调业主单位对该路段标志标线集中进行优化改进。争论数日,这件事总算是有了个说法。
从研究个案到分析类案,
“电子警察”滥用的现象必须正视
2020年全国各地新增大量“电子警察”,既高效快速惩处交通违章违规行为,也产生巨大罚款数额。据统计,2020年全国交通罚款总额3000亿元左右,平均每车罚款逾千元。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建议”也曾引发热议。
“‘电子警察’在很多路段的设置和使用,不仅未能有效保障行路安全,反而给正常交通秩序带来安全隐患(比如使用超强闪光装置等),更成为交管部门基于私利扩张的‘罚款陷阱’。”韩德云认为,国家应该统一规范“电子警察”的设置使用标准,限制地方交管部门利用“电子警察”获得罚款收入的行政执法权空间。
数据和个案的背后,
是公众普遍关注的现象。
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具体怎么做?
众所周知,“电子警察”可有效增强执法工作效率、降低交通事故率,并提供完整的违法证据链,对提升执法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但现实中,有的执法部门盲目地将“电子警察”抓拍与现实的交警执法画上等号。
《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这一次公安部发布的通知,对于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有非常详细地表述,梳理如下:
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要事前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
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要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需要改进行政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以罚代管。
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严格落实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信息的管理要求,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我们看到,
上述通知中还指出了一个问题:
“杜绝以罚代管”
处罚与教育常被看作是执法的“两条大腿”。交通违法处罚是手段,以求达到教育的目的,最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护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安部的通知中,关于“改进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效果”指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能“只罚不教”“重罚轻教”。通知中还提到,根据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以及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一刀切处罚”或者“一律顶格处罚”。
《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公安部的通知中还表明要探索制定包容免罚清单,重点强化对不予处罚的适用和指导。
那么,具体哪些情况下,就不予行政处罚了呢?一起来看: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每一次执法都要
体现善意、明确初衷、经得起监督!
出品:民生周刊(ID:msweekly)新媒体编辑部
责任编辑:刘烨烨
主编:崔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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