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夏季到了 贝类这样“歹”才安全

 


夏季到了

有着“赶海”传统的大连人

又开始根据潮涨潮落的规律

到海岸的滩涂和礁石上打捞或采集各种贝类

在大连海域常见的有

海螺、蛤蜊、牡蛎、扇贝、海虹等

贝类鲜香美味,深受大众喜爱

然而夏天因食用贝类引发

贝类毒素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

如何吃贝类才更安全呢?

以下这些常识要掌握

什么是贝毒

存于双壳纲软体动物、螃蟹及有毒涡鞭毛藻中的有毒物质。由碳、氢、氮、氧等原子构成,有剧烈毒性。人类若误食,会引起神经系统麻痹。严重者导致死亡。

为什么会产生贝毒

贝类本身不产生毒素,但如果其摄食了有毒藻类或与有毒藻类共生,则可能会在体内蓄积毒素,形成贝类毒素。贝类毒素无色无味,在贝类体内呈自由或结合状态,主要贮存在贝类的消化器官中;其对贝类无害,但如果染毒的贝类被人食用后,贝类毒素会在人体内迅速释放而导致人中毒。

常见毒素分四类 均无特效治疗药

根据中毒症状的不同,常见的贝类毒素主要分为四类,即腹泻性贝类毒素(DSP)、麻痹性贝类毒素(PSP)、神经性贝类毒素(NSP)和记忆缺损性贝类毒素(ASP)。目前,我国贝类毒素中毒主要以腹泻性和麻痹性贝类毒素为主,所有贝类毒素引发的中毒均无特效的治疗药物。

科学预防是关键

贝类毒素不会使贝体发生肉眼可见的变化,通过颜色和气味并不能判断其是否染毒。煎炒、水煮、高温、高压等常用的烹饪方法也不能完全破坏贝类毒素。所以,预防和及时对症治疗是减轻贝类毒素危害的主要方法。同时,记住以下要点:

(一)通过正规渠道采购水产品。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贝类等水产品时,尽量选择大型、正规的超市或市场购买。

(二)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在有毒赤潮预警期间“赶海”打捞或采食野生贝类,平时也不要在排水口(如电厂冷凝水、生活污水)附近海域采集、捕捞野生贝类。

(三)食用要留心,烧熟煮透是关键。在烹饪贝类时,要煮熟煮透,食用时要去除消化腺等内脏,单次食用量不宜过多。

(四)有症状及时就医。食用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泻、四肢肌肉麻痹等症状,要立即赶往医院进行救治。

特别提示:这种螺千万别“歹”

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狮螺、麦螺或白螺,因其体内产生“石房哈毒素”,人食用后会因神经传导中断而中毒,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症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共报道织纹螺中毒事件55起,中毒人数433人,其中近年来48人死亡。织纹螺已列入禁止销售的水产品。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是

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要查验贝类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资质证明,并承担购买者食用后中毒赔偿等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

贝类销售者要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贝类产品和供货商的相关信息,保存相关凭证。销售贝类时,应当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如实公布贝类产品名称、产地、供货商等信息。不得采购和销售来源不明以及禁止采捕和销售区域的贝类。出现销售贝类产品中毒等问题,贝类销售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贝类毒素等项目的检测,对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中发现未按要求采购贝类产品的,要依法追究经营者责任;对发现贝类产品毒素含量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及时查处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横传给农业部门,并向社会发布检验和查处信息。

四是

市场监管部门对农业部门通报的贝类相关风险信息,要及时采取措施,禁止相关区域的贝类销售,并及时通知本区域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

来源:大连市场监管(微信号:dlsscjgj)、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注:本文部分图片来自互联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每天跟着我们读更多的书]


互推传媒文章转载自第三方或本站原创生产,如需转载,请联系版权方授权,如有内容如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fwlcm.com/info/784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