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示:车辆维修店私自更换零部件,构成盗窃罪
【案件回放】
车主将车辆送至车辆维修店进行修理,没想到不法分子却利用车主的车辆获利。2019年12月,陈某和左某在某小区附近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但二人并未以诚信为本进行经营,反而利用车主将车辆送进店铺维修的机会,对车辆的原件进行偷换。二人在进行汽车维修的过程中,将车辆原装的零件拆卸下,后换上三无产品零件用来遮掩犯罪事实,后二人联系他人将车辆原装的零件卖出获利。在某一次盗窃过程中,一名车主发现异样,后陈某和左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联系多名被害人进行赔偿。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和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遂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示:车辆维修店私自更换零部件,构成盗窃罪!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陈某和左某合伙经营一家汽车维修店,二人在车主将车辆送修的时候,将车辆原装的零件偷换为三无产品,后将汽车原装配件售出获利。故二人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二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且二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多名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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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勿为了一己私利而“偷梁换柱”,行盗窃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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