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多个行业发布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石家庄市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指导石家庄市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服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满足和促进社会刚性消费需求,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符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允许对外营业的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在疫情防控部门的指导下,执行本工作指引。
二、做好复工复产准备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商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主体,各商超单位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计划和措施,要有适量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等防疫物资储备。
(二)做好员工健康管理。要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工作,全面了解上岗员工日常动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困难等症状),及时掌握员工情况。对相关从业人员要进行核酸筛查,实施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加强重点人群防护。对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员工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不得进入经营场所。
(三)复岗人员培训。要对负责体温检测、消毒液配制、防控知识宣教、应急隔离区管理的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掌握应急措施。发现从业人员出现疑似症状时要及时送院诊治。所有员工上下班途中正确佩戴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下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四)经营场所通风。开业前对经营场所每日进行通风。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预防性清洗消毒.
(五)场内保洁清理。要清理经营场所内积存的杂物垃圾,做到卫生无死角。
(六)设置防控区域。要在场所内明确标示体温检测区、应急隔离区等关键区域。
三、做好经营场所管理
(一)加强入场检测。划设进出通道,做好人员分流。在经营场所入口处要配备红外线测溫仪,在醒目位置设置或张贴“佩戴口罩入场”和“河北健康码”提示,所有进入经营场所人员亮码测温正常、且佩戴口罩方可进入。对体温异常或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应拒绝入场。
(二)经营场所清浩卫生。对出入门口、停车场入口处,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如存储柜、电梯间按钮、扶梯扶手、公共垃圾桶等),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重点部位要做好消毒记录。保持电梯、咨询台、售货区、洗手间、生鲜区等区域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洗手间、生鲜区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公用洗手间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门把手、水龙头、开关的消毒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或肥皂),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在问询台和收银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方便顾客洗手。
(三)做好限流限距措施。倡导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消费,鼓励商场、超市提供网订店送、无接触交易等便利服务,防范疏解购物可能导致的人群聚集,通过管控分流减少同时进入顾客人数。设置“一米线”,提醒顾客排队付款结账时保持安全距离。物品尽量提前包装标价,推荐顾客自助购物,非接触扫码付费,减少人员接触和排队时间。在疫情防控解除前,不允许聚众餐饮、娱乐、游玩;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线下促销活动、展览展示活动。
(四)货运车辆管理。所有配送车辆在抵达商场、超市和仓储场所门前时,必须予以消毒处理,驾乘人员必须佩带口罩并亮码测温,减少与商超人员直接接触,货物送达后尽快驶离。对运输物资视情况进行消毒处理。
(五)垃圾清运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每天产生的垃圾应当在专门垃圾处理区域内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清理。垃圾暫存地周圈应当保持清洁,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
四、加强员工管理
(一)强化防控宣传教育。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二)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进入经营场所前,进行洗手消毒,上岗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手套和工作服,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做好手部卫生,特殊摊位的经营者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工作人员物品交接传递时应当佩戴口罩和手套,避免直接接触。
五、做好经营场所通风
加强通风换气促进空气流通,增加消毒频次,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六、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一)当商场、超市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取暂停营业、封闭管理、全员核酸检测等处置措施,同时立即关停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活动区域对应的空调通风系统,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要严格按照政府及联防联控机制要求抓好商场、超市防疫工作落实,建议采取缩短营业时间、控制顾客数量等措施。
七、说明事项
本指引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与国家有关法律,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专业疫情防控机构等专业部门要求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石家庄市专业批发市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服装、小商品、电子、茶叶、食品、日化、汽车配件等各类专业批发市场。
二、加强疫情防控组织领导
市场主办方和经营者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建立内部疫情防控体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将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个人,做好物资储备和治安保卫等工作。
三、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
应掌握员工及其共同生活者健康情况,包括近期动向,尤其是近14天活动、患者接触和健康情况。对复工返岗的工作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员工健康登记制度,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岗”管理,每天认真核对其健康码情况。对于返岗后的人员要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强化职工上班期间、上下班途中的过程管理,提倡单人自驾或骑行、步行,要求员工下班后一律不得组织参与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
四、严格市场封闭和人员控制
(一)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封闭部分无人值守的人流、车辆出入口;采取限流、疏导等措施限制顾客入场流量。业务交流时,全程佩戴口罩,保持适当间距。市场收市后非市场人员清理离场。
(二)悬挂防疫提示。在门口显著位置悬挂来客佩戴口罩、发热干咳人员请速去就医等提示语或标识。做到不接待不佩戴口罩人员、不接待有发热、干咳等症人员。
(三)要在市场入口处设置体温监测,一旦发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阻止入场,并劝其尽早到正规医院就诊治疗。
(四)指派专人对进出市场通道进行严格管理,对进入市场的顾客进行健康码、行程码的检查,发现近14天有疫情高发地区活动可疑人员,严禁入内。
五、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尽量避免使用空调;设置洗手设施,提供免洗消毒用品;加强工作场所、电梯、卫生间、洗手池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设施的日常清洁消毒工作。复业前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洁消毒。
对进场车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对疫情高风险区域的车辆要严格按疫情防控要求重点做好消毒。
六、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和环境清洁消毒
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日产日清。设置专用垃圾桶收集使用后口罩,经消毒后作为其他垃圾处理。
七、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通告、告示、温馨提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增强人员防护意识,要求所有管理服务人员、经营户和顾客全力配合落实防控措施。
八、设立临时隔离观察场所
市场内一旦发现可疑病例时,可让其在市场内相对独立通风的临时隔离观察室暂时隔离,通知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医院)并拨打120及时安排就诊。
九、做好发现病例后的疫情处置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疫点消毒等防控工作。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和风险评估,必要时需配合暂时关闭市场,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再复业。
石家庄市农贸(集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指引主要依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商务部《农贸(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适用于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正常运营的农贸(集贸)市场的疫情防控。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疫情防控制度、环境卫生要求、个人卫生防护、冷链食品要求、限流限距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
二、完善疫情防控制度
(一)落实主体责任,农贸(集贸)市场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工作。完善疫情防控制度,要有适量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等防疫物资储备,设置应急区域,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
(二)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员工熟悉责任分工、环境卫生、个人防护、异常情况处置、人员疏散等工作要求,做到有条不紊。
(三)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登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报告并就医。对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等高危风险的从业人员要进行核酸筛查,实施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加强重点防护。
(四)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监测、分类卫生、产品溯源、全日制保洁、卫生宣传等制度。
三、环境卫生要求
(五)划设进出通道,做好人员分流。在市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健康码图识。对于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其健康码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登记、亲友代办、出示“通信行程卡”等替代措施,做好人工服务引导。
(六)在温度适宜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或使用排气扇加强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应当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和回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七)厕所卫生、垃圾收集、给排水设施、病媒生物防制、手卫生设施和用品等环境卫生有关要求。
1、厕所卫生要求。加强厕所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有条件的安装机械排风装置(排风扇)。蹲位设置应当满足人员流量需要,避免排队等候聚集。设置专人保洁,增加地面及卫生洁具的清洁消毒频次,对外溢污物及时清理,保证排污管道畅通。保持卫生间地漏有效水封,防止有害气体或气溶胶溢出。厕所内严禁吸烟。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有条件时可配备洗手液。对于非水冲式厕所,及时清运粪便,并做好无害化处理。
2、垃圾收集清理。市场内应当配备果壳箱、垃圾桶等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配备专用加盖的废弃口罩收集筒(箱)。市场应当设立集中、规范的密闭垃圾站(房),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当采用密闭化运输,不污染道路和周围环境。
3.给排水设施。应当有完善的下水道,并保持畅通。具备条件的,应当接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污水集中统一排放,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集中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环境评价报告要求。地面和下水明沟无污水积水、无淤积物。应当配备地面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用于污水的冲洗消毒,污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4.病媒生物防制。安装防蚊防蝇装置,堵洞抹缝、处理管井防鼠,及时清理积水、垃圾、杂物,对垃圾堆放地、污染物处理场所进行灭蟑灭鼠。
5、手卫生设施和用品。市场出入口处应当配备速干手消毒剂,张贴明显洗手提示,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备,或配备洗手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八)各类公共设施和区域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地面硬化、干燥、防滑、易于冲洗、排水通畅。市场的人流、物流、车流应当畅通有序,安全通道不应堆放杂物。
(九)公共物体表面、货物运输环节等公共区域卫生,需满足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有关要求。
(十)禽畜肉区、水产区、熟食区应当有自来水龙头、洗槽、排水沟和下水道,地面平整,全面硬化。经销活禽的应当有固定金属笼架和水冲式设施。活鱼交易与宰杀分离,水产品交易区与分割加工区分离,均实施物理隔离。每批宰杀结束后,应当冲洗场地一次,保持卫生整洁,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水池内无污物积存、残留,水龙头保持清洁。
(十一)市场开办者对批发档口进行集中统一清洁消毒,维护好门前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一日一清洁”等要求,在专业人士指导和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每天营业后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做到地面无污物、无污水,下水道畅通,定时冲洗,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中高风险地区,应适当增加消毒频率。
(十二)摊位内鲜、活、生、熟、干、湿商品相对集中,应分开陈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各类加工工具在每次使用后应清洁消毒,必要时进行全面消毒。保持冰箱(柜)外表面清洁,定期清理冰箱(柜)内部。
四、个人卫生防护
(十三)员工工作期间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禽畜肉类和熟食区的员工还应当佩戴工作帽。口罩或手套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生鲜宰杀等特殊摊位的经营者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
(十四)工作员工在物品交接传递时应当佩戴口罩和手套,与顾客服务交流时宜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直接接触。
(十五)顾客应当佩戴口罩,挑选商品时建议佩戴手套。顾客不戴口罩时,拒绝其进入市场购物。
五、冷链食品要求
(十六)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防范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有关要求,执行防控措施,不销售相关手续不完备的进口冷链食品。
(十七)鼓励将进口冷链食品的海关检疫证明、通关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及追溯码,在销售区进行张贴公示,让顾客放心消费。
六、限流限距措施
(十八)提倡顾客优先采用扫码付费方式结账,尽量减少人员接触和排队时间。
(十九)倡导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采购,鼓励市场提供线上采购、上门配送、无接触交易等便利服务,防范疏解购物可能导致的人群聚集。
七、应急处理措施
(二十)当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市场进行终末消毒,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则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十一)如因疫情原因关闭市场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指导下,封存市场内被污染的食品、用品等物品,对市场环境进行消毒,对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当保持市场内冰箱、冰柜等冷冻冷藏设备正常运行,以防止物品腐败变质及可能的污染物扩散。
石家庄市餐饮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指导餐饮服务行业单位(含企业、个体户等,以下筒称餐饮单位),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经营服务,按照分区分级要求有序复业营业,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满足和促进社会刚性消费需求,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符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允许对外营业的餐饮单位,在疫情防控部门指导下,执行本工作指引。
二、复业前准备
(一)建立防控工作制度。各餐饮单位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对员工及家属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员工健康登记制度,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岗”管理,全面了解员工上岗前动态信息,对处于医学观察、发热隔离诊疗期间的员工不能返岗。
(三)经营场所通风消毒。开业前对经营场所每日进行通风,清理经营场所内积存的杂物垃圾,做到卫生无死角,对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消毒。
(四)防控物资配备。按照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准备充足的防护物品(口罩、医用酒精、消毒剂、洗手液等)。
三、场所管理
(一)悬挂防疫提示。在门口显著位置悬挂来客佩戴口罩、测温、验码、“一米线”等提示语或标识。做到不接待不佩戴口罩人员、不接待有发热、干咳等症人员。
(二)加强室内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每天通风2-3次,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正常运行,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每周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空气处理机组、进风口和冷凝水盘等部位。
(三)保持环境清洁。要及时清理垃圾,在洗手处为顾客提供洗手液,并保证水龙头等设施正常使用,有洗手间的应保持卫生清洁和干爽。
(四)做好场所消毒。场所内每天消毒不少于两次,对接触较多的公用物品和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要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消毒方法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
(五)加强垃圾分类。及时收集并清运,废弃口罩应设置专门垃圾桶。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餐厨垃圾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四、从业人员及顾客管理
(一)建立员工健康档案,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员工体温正常方可进入经营场所,时刻佩戴口罩,口罩要及时更换。加强集体宿舍管理,做好防护和清洁消毒。强化职工上班期间、上下班途中的过程管理,提倡单人自驾或骑行、步行,要求员工下班后不要参加私人聚会聚餐等。
(二)顾客及其他进店人员应按照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做好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等,拒绝不佩戴口罩的人员进入。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人员,要按属地卫生健康防疫部门预案及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处置,并按要求登记上报。
五、经营服务要求
(一)鼓励餐饮单位与网络订餐平台合作采用“无接触配送”方式开展集体用餐和配送服务。对于只提供外卖服务的门店,参照以上方式执行,并在店外按照间隔1米标准设置划出排队区间。
(二)餐饮服务单位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进店人流,不得造成点餐、等餐、等位等人员聚集。提倡建立顾客预约制度,合理安排顾客到店时间,避免人员聚集。提倡非接触式点餐、结账。提醒顾客在用餐前要洗手,保持手部卫生。
(三)开展堂食服务的门店,大厅应做到通风良好,顾客做到“一客一测温一登记”,餐位数应不超过平时餐位数的50%,就餐座位间要保持1米以上距离,包房应做到开窗通风,就餐人数不超过标准餐位数的50%。快餐店应实行一人一桌,同向就餐。
(四)原则上只提供简餐和便餐服务,不提供酒类。对于合餐顾客,餐饮服务单位应提供“一菜一公筷、一汤一公勺”,或者“一人一公筷、一人一公勺”服务,且对餐具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有条件的餐厅(馆)要积极推广分餐制。提倡就餐时间不超过一小时。
(五)用于顾客自取或外送的餐食,宜采用密封方式盛放,提倡每份餐食使用自制或订制的封签。如无封签,可选用一次性使用、不可复原的材料封闭外包装,防止运送过程中污染餐食。餐饮外卖服务应按照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疫情健康防护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
(六)不接待聚集性聚餐活动,不开展打折等促销活动。
六、食品采购和加工要求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外出采购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原料供应商选择、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和加工用具的清洗消毒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密切关注原料供货商所在地的疫情变化情况,如原料供货商有员工确诊,根据相关防控规定对已采购原料封存待查。
(三)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防范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有关要求,执行防控措施,不购买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
(四)鼓励将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及追溯码,在餐厅内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让顾客放心消费。
七、应急处理措施
当餐饮服务单位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取暂停营业、封闭管理、全员核酸检测等处置措施,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石家庄市住宿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指导住宿服务行业市场经营主体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经营服务,按照分区分级要求有序复业营业,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满足和促进社会刚性消费需求,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符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允许对外营业提供住宿服务的各类宾馆、饭店(酒店)、快捷酒店、普通旅店、招待所、民宿等住宿行业市场主体,经营服务活动在在疫情防控部门指导下,执行本工作指引。
二、复业前准备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类宾馆、饭店(酒店)、快捷酒店、普通旅店、招待所、民宿等住宿行业市场主体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三)经营场所通风消毒。开业前对经营场所每日进行通风,清理经营场所内积存的杂物垃圾,做到卫生无死角,对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和全面消毒。
三、经营场所管理
(四)做好场所消毒。场所内每天消毒不少于两次,对接触较多的公用物品和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提供给顾(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要做到一客一用(换)一消毒,消毒方法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
(一)做好宾客入住登记工作,做到“一客一测温”,询问健康状况,做好健康状况登记。提醒宾客在场所内的公共区域活动时注意佩戴口罩。
(二)按要求落实好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提倡单人单间式住宿服务,入住率总体控制在75%以内。
(三)加强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洁,对客房内的床单、被罩、毛巾、浴巾、杯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公共用品用具应定时消毒,受到污染时随时消毒。
(四)尽量避免乘坐厢式电梯,乘坐时限制乘坐人数不超过电梯荷载量的1/2。
(五)服务人员在不影响宾客休息的前提下,所有房间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至少30分钟。
(六)暂停开放宾馆酒店内其它娱乐、健身、游泳、美容(体)美发等配套设施。禁止接待会议、培训等人员聚集活动。
(七)住宿经营主体提供餐饮服务的,按照商务部《餐饮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要求,避免人员聚集用餐,排队就餐或取餐的顾客,间隔距离应保持1米以上。
六、应急处置措施
当住宿经营场所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取暂停营业、封闭管理、全员核酸检测等处置措施,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石家庄市加油站(储油库)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做好加油站(储油库)疫情行业精准防控、有序恢复营业,特制定此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防疫重点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途径及加油站(储油库)人员流动特点,明确加油站(储油库)防疫重点:员工个人防疫和加油(付油)现场、营业室、卫生间、办公室四个重点防疫区域。
(二)明确流程标准
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手册》为基本,细化、量化加油站(储油库)新型冠状病毒防疫的相关工作要求,明确防疫流程及防疫标准,确保加油站(储油库)疫情防控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三)明确责任人员
加油站(储油库)法人(负责人)是加油站(储油库)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组织好加油站(储油库)员工及进站客户,按照防疫流程及标准落实好各项工作要求,细化、量化站内区域分工,确保重点区域专人负责。
(四)明确应急处置
加油站(储油库)如发现客户及员工出现疫情及疑似疫情,要第一时间启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向当地疫情防控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拨打120,确保疫情不继续扩散。
二、加油站(储油库)防疫要求
(一)正确佩戴口罩。在岗员工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口罩,所佩戴的口罩必须定期更换,一般更换期限为2至4小时更换一次,污染或潮湿后立即更换,废弃口罩放入专门垃圾桶内。
(二)定期测量体温。在岗员工每日测量体温,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第一时间拨打120。
(三)按要求勤洗手。要使用肥皂或洗手液并用流动水勤洗手,按“六步洗手法”每次洗手时长不少于15秒。
(四)个人物品消毒。定期对个人物品及餐具等进行消毒。
三、加油(付油)重点区域防疫流程
(一)加油(付油)现场服务防疫流程
1.现场服务防疫
(1)所有在岗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
(2)现场加油(付油)服务要在热情主动服务的基础上,与车主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
(3)加油站(储油库)设置唯一一个进口、一个出口,进口处安排专人对进站车辆上的所有人员进行测温、扫描健康码管理。
(4)推荐客户使用加油卡自助加油结算,或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方式,尽量减少人员接触;
(5)每天对加油(付油)现场消毒,频次不少于2次/日。
(6)每日不少于2次对加油机、加油枪等设备进行消毒清洁,重点对员工顾客经常接触的加油枪、输入面板、静电释放处等容易发生交叉感染的位置进行消毒。
(二)营业室内防疫流程
(1)所有室内服务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
(2)室内收银服务要在热情主动的基础上,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
(3)提高服务效率,原则上客户人均服务时间不超过2分钟;
(4)提示客户减少在收银区或休息区停留时间,尽量快进快出;
(5)每日不少于2次对营业室区域实施消毒;
(6)每隔4小时重点对收银台面、桌面收银设备等部位进行消毒清洁,同时对员工顾客经常接触的扫码器、键盘、密码键盘、饮水机、员工水杯存放处等容易发生交叉感染的部位进行重点消毒;
(7)每日不少于2次重点对便利店内货架、冰柜等部位进行消毒清洁。
(三)办公室防疫流程
(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
(2)定期对办公室进行必要的通风换气,通风换气时间宜根据室内外环境确定,通风时间不少于15分/次;
(3)每日每日不少于2次对办公桌椅、文件柜、地板、墙面、门把手等设施进行消毒;
(4)每日不少于2次对办公电脑、机柜等电子设备进行消毒,消毒过程中注意防止消毒液进入电子设备内部。
石家庄市汽车销售行业(4S店)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落实省市关于指导汽车销售行业企业做好疫情精准防控有序恢复营业有关要求,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企业员工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省市的疫情防控部署要求,把有效防控疫情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全力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汽车销售行业(4S店)有序恢复营业,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歼灭战。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要压实责任,扎实做好汽车销售行业(4S店)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营业的监管、指导和服务工作,对规模较大、用工人数较多、风险隐患突出的企业要派出工作组或监督员进驻。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结合汽车销售行业特点,进一步细化明确企业复工标准,督促指导辖区内的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恢复营业工作。
(三)确保企业平稳有序安全复工。严格按照“因地制宜”原则指导企业复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形势及汽车销售行业特点,严格把关,分步骤组织企业恢复营业,条件不允许、标准不到位的,一律不准恢复营业。
二、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一)恢复营业前必须满足“六到位”。一是组织机制、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到位。复工的汽车销售企业必须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小组,并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二是责任明确到位。企业负责人应与企业内部各工作小组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三是人员信息排查到位。“一人一档”做好企业职工建档筛查工作,对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登记造册,以便追溯核查。四是防疫知识宣传到位。企业须为员工准备防疫知识宣传手册、宣传视频,以宣传板、企业微信、电子大屏等方式开展宣传培训。五是防控物资准备到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口罩、消毒液、酒精、测温枪等防控物资。六是全面消杀防护到位。复工前对经营场所、门厅楼道、电梯、会议室、维修车间等进行一次全面消杀防疫,确保符合疫情防控安全条件。
(二)恢复营业后必须做到“四坚持”。一是坚持人员从严管理。企业应每天开展员工健康申报和检查,由专人负责对每名进入营业场所的消费者进行体温测量登记,并要求消费者在室内必须正确佩戴防护口罩,严控营业场所人数。二是坚持环境消杀通风作业。加强落实车辆内部、办公区、营业区、维修区等各类设施的环境清洁,每日消毒不少于2次;营业场所定时通风换气,保证空气流通。三是坚持执行“日报告”制度。企业应按照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报送复工及疫情防控相关数据信息。四是坚持倡导有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网络预约和上门服务的方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扩散。
三、服务保障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重点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汽车销售企业,提前跟踪对接企业困难和运行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帮扶政策措施。一是强化督查检查。要坚持条块结合,加强防控措施抽查,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经营。二是突出指导帮扶。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帮扶企业,为企业创造安全有序的复工环境。三是严格责任追究。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明防控纪律,确保人员到位、排查到位,对落实防控不严,措施不力,防控工作不到位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石家庄市二手车市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断疫情传播,保障全市二手车市场安全有序恢复营业,根据上级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业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二手车市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工作部署要求,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分行业有序恢复营业”的原则,严格落实二手车市场主体责任和县(市、区)属地监管责任,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恢复营业工作,避免集中复工复业带来的风险叠加。在符合恢复营业的二手车市场中,按照“宜分散不宜集中的方式,尽量避免人员汇集、集中,确保全市二手车市场复工复业科学、规范、有序实施。
二、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所有拟恢复营业的二手车市场,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防控组织机构。要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成立由市场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组织机构,全面做好市场的疫情防控工作,并签订疫情防控责任承诺书。建立健全市场内部以及市场与周边卫生防疫主管部门、所属县(市、区)商务部门间的信息联络和报送机制。
(二)制定方案。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市场疫情防控和恢复营业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市场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且方案必须明确、细化、可操作。
(三)备齐物资。根据市场商户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2周的口罩、消毒液,配齐以及测温枪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四)人员管控。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从业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工作。对到过和来自重点疫情地区的员工应集中隔离或自行隔离14天,其他地区的返石员工隔离7天。
(五)加强消毒。实施制定错峰返岗措施,坚持体温筛查,做好健康防护,杜绝聚集性活动;按要求对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食堂要具备提供盒饭的能力,避免集中就餐。
(六)强化措施。要严格落实市场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流程,一是每个市场保留一个入口、一个出口由专人值守(预留必要的消防通道),配备测温仪和基础防护设备,对所有进入市场人员(含市场管理者、经营者)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信息登记,建立市场进入人员信息台账,建立和完善疫情处置应急工作预案。二是所有进入市场人员均需按照要求正确佩戴符合疫情防控标准的口罩,免费向未佩戴口罩的人员提供口罩,对佩戴不正确的人员,要及时提醒。三是每个市场每天进行不低于2次的全面消杀,重点区域要定点消杀,建立消杀记录档案。四是对返城市场管理者、经营商户及其家属的近期行程全面排查,建立健康状况管理台账。凡来自疫区、经停疫区或与疫区人员有近距离接触史者,按照要求做好医学隔离观察,待符合防控标准后方可入场经营。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筹安排、专人负责,向二手车市场委派一名监管员(对员工密集的重点二手车市场,员工人数大于100人的,要安排驻场员),全面了解市场经营、防控方案、复工营业、消杀制度等基本情况,做好商户排查、信息登记和报送工作,并监督落实到位。对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复工营业二手车市场,立即责令停止营业,进行整改。
(二)实行“日报告”制度。经批准恢复营业的二手车市场,要建立疫情防控日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市场管理员和商户的健康监测管理,实行“日报告”。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二手车市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按照要求做好审核、监督、巡查、消杀和人员排查隔离工作,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确保不出问题。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监测和管控,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恢复营业的,或未按要求落实防疫主体责任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石家庄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断疫情传播,保障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序恢复营业,根据上级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业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严格疫情防控责任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人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
(一)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疫情防控的全面统筹,检查企业内部疫情防控工作进展,加强与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的信息互通、措施互动、力量统筹,把疫情防控措施落细落小落具体。
(二)成立疫情防疫工作小组。负责企业内部各场所部位的消毒、人员体温检测、员工口罩佩戴情况检查,以及进厂车辆、物料与员工流动路线的检查。
(三)成立疫情防控采购小组。负责采购防疫必需品,如测温枪、口罩、护目镜、消毒液等。
(四)成立疫情防控宣传小组。负责将上级及企业本级的防控公告及时更新,及时下发给每位员工,设置宣传标语,每天进行疫情动态及防控知识宣传,汇总公司疫情防控资料。
二、恢复营业前期准备
(一)制订发生员工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的应急处置措施,隔离措施等预案。
(二)防疫小组负责对公司所有区域进行消毒处理。须恢复营业后每三天一次。重点区域如办公室、生活垃圾堆放处及吸烟点,安排专人每天早晚消毒各一次。
(三)采购小组负责统计储备的医用口罩、防护眼镜、84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温度计、测温仪等防疫物资。
(四)宣传小组负责收集官方专业机构有关防疫知识、宣传片、宣传视频,在宣传板、企业微信、电子大屏等开展宣传。
三、认真落实防控措施
(一)企业各级部门提前统计各自人员预备到岗情况,并汇总报告到办公室。从本市区以外员工以及高风险地区返工的员工进入企业前,须安逸请防控要求检查后无异常方可进入。复工第一天,全员健康排查尤其重要,宁可慢不可错。
(二)提醒员工在家期间及恢复生产后,做好自我防护和消毒工作。
(三)员工上班后有任何员工发现身体异常,如: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必须立刻上报各管理层,并立刻进行现场消毒,并安排员工及时安逸请防控要求就诊。
(四)所有员工、外来人员、访客进入企业前,必须接受门卫体温测量,门卫负责记录体温,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禁止入场,并报告公司。外来人员须自行佩戴口罩。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员工,必须佩戴防护口罩,下车回到家应及时使用洗手液洗手。
(六)食堂防控方面,禁止采购未经宰杀未经检疫的活禽活鱼肉品,餐具要消毒。加工环节严格生熟分开。食堂工作人员每日岗前必须开展健康检查,体温测量并保留检测记录,作业中必须统一佩戴手套、医用口罩。一次性的必须集中扔弃,重复性防护用品必须集中消毒处理,禁止未经消毒反复使用。餐具(碗、筷)由每个人自带。
(七)卫生间、食堂等主要场所,放置消毒洗手液、肥皂及酒精棉球或消毒湿巾。要求员工饭前便前便后必须洗手或用酒精棉球擦拭,用流水冲洗。
(八)复工后,企业要排查防护用品库存量并核算近期使用量,提前采购,合理库存。
(九)在各劳动岗位上,非人与人接触环境,宜佩戴口罩;在频繁接触人员岗位,和集中作业封闭岗位必须佩戴口罩及其他防护用品。禁止随地吐痰,防护口罩废弃物以及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放入企业指定的专用有盖废弃桶。
(十)避免业务人员到疫情中、高风险区域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
石家庄市展览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适用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展览活动风险评估、展览场所防控措施、人员防控措施、展品展具防控措施、其他保障措施等。
二、展览活动风险评估
(二)按照展览活动举办地疫情应急响应级别,分别由相应的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对展览活动出具举办必要性和已落实防控举措、具备举办条件的评估意见。
(三)中高风险地区暂不举办展览活动。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低风险地区可举办必要的展览活动。冬春季节及元旦、春节等重点节假日时段应审慎举办展览活动,鼓励和支持展览活动线上举办。
(四)冬春季节举办的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应结合呼吸道传染病高发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展览活动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地方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应加大疫情防控力度,从严做好疫情风险和展览活动举办必要性评估,严格控制举办展览活动数量和规模。
(五)线上展览活动以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应针对线下举办的开幕式、展览展示、直播销售及相关配套活动,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落实线下活动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展览活动疫情防控安全。
三、展览场所防控措施
(六)展览场所单位负责展览场所的疫情防控。
(七)展览场所应划定明确的功能分区,如落客区、测温区、安检区、登录区、展览展示区、隔离区等,做好观展线路的指引,有效控制人流和人员活动间距。
(八)合理规划场地分区及展位布局,通道宽度和展位间距要符合防控要求。
(九)展览活动举办前后要对展览场所和设备,特别是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清洁消杀。
(十)展览场所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门禁、安检、测温设备,设置临时隔离区,并配备适量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
(十一)展览活动举办期间要加强展览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十二)每日定时高频做好公共区域、高频接触点位的清洁消毒,并在相关区域更新公示消毒情况。
(十三)通过海报、广播、短信、电子屏、宣传视频等形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倡导良好卫生习惯,增强健康防护意识,营造文明参展参观良好氛围。
(十四)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安排专人每日及时收集、集中消毒,并按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处置。
(十五)加强垃圾密闭化、分类化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桶内外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十六)设立专用就餐区,间隔安全距离取餐用餐。加强就餐区卫生管理,做好服务人员的卫生防护,定时做好防疫消毒工作。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防控措施的规定开展工作。
(十七)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对相关区域进行封闭隔离管理,并进行全面消杀。
四、人员防控措施
(十八)展览活动举办单位负责参展商和观众参与展览活动的疫情防控,展览活动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
(十九)参展商和观众应持个人有效证件进行线上实名制注册和预登记,举办单位做好信息核验及采集录入,确保人员信息真实准确。
(二十)加强现场人流管控,鼓励使用不接触方式做好参展商和观众登记、自助取证、安检、门禁、顺序入场等服务工作,采取错峰观展、人员限流、实名入场等方式,引导人员有序观展,有序进出。当馆内人员数量达到限值,应暂停参观人员进入,并通过摆放提醒告示、广播等方式引导人流有序疏散,避免人员聚集。
(二十一)进馆人员须落实健康码查验、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等措施,对健康码、体温异常,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要按本地区疫情防控方案要求处理。
(二十二)原则上不邀请境外人员入境参展观展,鼓励境外参展商和观众通过在线方式参展参会,或委托其在华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合作伙伴等参加线下展览活动。境外入境人员须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做好筛查隔离,实施闭环管理,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二十三)加强监测预警,强化疫情风险识别,发现疑似病例,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配合疾控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做好密切接触者排查追踪等工作,并做好现场管控。
(二十四)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做好日常健康监测。工作人员须戴口罩,入场须进行体温检测。
(二十五)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展览活动防疫培训,解读展会疫情防控政策,介绍展会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各有关单位防控责任,确保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五、展品展具防控措施
(二十六)展览场所单位和参展商负责展品展具的疫情防控。
(二十七)展览场所单位对所有进入展览场所的展品展具进行全面清洁消杀。
(二十八)展览活动举办期间要加强监测,参展商和展览场所单位应及时做好展品展具的日常清洁消毒。
(二十九)严格控制进口冷链食品入境参展,全面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进口冷链食品参展严格落实专用通道入场、专区存放、专区展售等要求。参展商要向有关单位如实申报进口冷链食品展品信息,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检验检疫、核酸检测及消毒工作,严格查验并留存相关证明,并做好展品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参展。参展商对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实施消毒。展览活动举办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督促参展单位查验展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防止未经过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展览场所。
六、其他保障措施
(三十)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应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全力补齐短板,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细化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故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
(三十一)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和展览场所单位要加强宣传,多渠道开展展会防疫政策解读和宣介,确保所有展览活动参与人员知悉防疫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三十二)各地应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和本地区疫情响应级别调整变化,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本地区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展览活动疫情防控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及时、动态调整完善展览活动防控措施。
石家庄市便利店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指导便利店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经营服务,按照分区分级要求有序复业营业,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满足和促进社会刚性消费需求,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防范措施适用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符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允许对外营业的便利门店,在疫情防控部门指导下,执行本服务指引。
二、复工基本要求
1.经营单位应让每个从业员工知晓全市最新防控规定和要求,通知员工在“河北健康码”上填报健康信息。
2.经营单位须建立单位疫情防控组织,制定疫情防控方案或预案、汇总员工健康信息表和排查情况信息表,甄别健康状况并进行信息登记。
3.恢复经营前,必须对营业场所、设备设施、服务用具等进行一次彻底的全面消毒和安全检查,并落实常态化消毒和安全措施。
4.复工企业必须备好测温仪器及口罩、手套、消毒液、酒精等必备的防疫物资。
三、进店顾客管理
1.进店时必须佩戴口罩、测温验码,如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顾客,应劝阻进入,引导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向所在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指定机构报告。
2.进店顾客应时刻科学佩戴口罩,保持间距,不在营业场所扎堆集聚。
3.建立可溯源制度,实行线上消费、预约消费、错峰消费,结账时优先使用手机扫码支付。
四、从业人员管理
1.从业人员每天落实服务时段前的体温检查并进行健康登记,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要立即停止上班,引导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向所在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指定机构报告。
2.加强员工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自我卫生管理能力。加强外出人员的工作行程和所有员工八小时外的行程管理,做到外出佩戴口罩,进门洗手,不去或尽量少去人员易集聚场所。
3.所有员工必须戴口罩、手套上岗,服务过程中与顾客保持合适间距。
五、经营场所管理
1.在醒目位置张贴“河北健康码”和“佩戴口罩”提示。在入口处、收银台等位置安排专人引导人流,避免集聚。
2.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消毒,为顾客提供公共洗手液。
3.定期开门、开窗,保证营业场所通风良好。如使用中央空调应关闭回风,使用全新风送风,并保证有足够的新风量。
4.合理设计“一米线”,在经营场所科学设置人员的进出通道,入口与出口保持距离,分开设置,场内标识清晰。
六、落实管控和服务责任
1.落实主体责任。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单位法人代表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门店店长为疫情防控工作直接责任人。
2.落实分区分级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各区、街道和社区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事前指导,加快推进经营单位有序复工复业。
3.落实监管和服务责任。公安、市场监管、卫健、商务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督导和服务,加快推动各项政策落地,指导、帮助企业更好复工复业。
石家庄市理发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指导理发行业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根据目前疫情防控要求制定本服务指南,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美发企业做好经营环境与设施卫生防护,指导员工开展上岗工作。
一、做好防疫物资储备
1、测温枪2、84消毒液 3、酒精 4、消毒柜 5、紫外线消毒灯6.口罩 7、护目镜8、橡胶手套 9、消毒专用墩布桶 10、消毒专用喷壶 11、消毒专用擦拭毛巾12、皮肤病专用工具 14、消毒专用毛巾、喷壶放置盘 15、消毒专用鞋底盒或者一次性鞋套等。
二、做好理发服务
1、疫情防控期间,实行预约服务,自戴口罩前去,避免聚集扎堆。
2、顾客需携带身份证件,出示健康绿码进行登记,预约制服务。
3、剪发时店铺要安排错时、错位,服务时间距不能小于2米距离。
4、建议顾客在家洗头,尽量不在店内二次洗头,确需在店内洗头的提倡自带毛巾,或提供经高温消毒过的毛巾,员工给顾客洗头时必须佩戴口罩服务。
三、加强企业员工管控
1、加强内部人员管控,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绿码。
2、若员工近期有和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接触史或有咳嗽发热症状的,不得到岗上班。
3、员工防护要到位,每日上午、下午测量体温两次并登记,工作期间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立刻就医。
4、为顾客服务中必须配戴口罩、穿工作服上岗,及时洗手和消毒。
5、复工单位在疫情未解除前,不允许聚众餐食,娱乐,游玩。
四、严格顾客管控
1、接待顾客实行预约制,要求顾客佩戴口罩接受服务,来店顾客未佩戴口罩的,不予提供理发服务,每个服务工位间隔距离不低于2米,不得形成人员聚集。
2、营业期间严控入店人数,如遇客流集中,人员过于密集的情况,可采取限流、疏导等措施。
3、顾客入店时需要出示健康绿码、携带身份证登记,进行测量体温,并做好相关登记,发现有体温异常、干咳等症状的顾客不予提供理发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在社区、就近医疗机构或疫情防控部门。
4、疫情期间可减少服务类目,需长时间在店操作的例如烫染、护理等可酌情暂停,尽量避免客户长时间逗留。
五、经营场所管控
1、防疫物资:坚决做好场所内部消毒工作,温度计,75%酒精,84消毒液,口罩,乳胶手套。
2、确保通风:排气通风设施,且运转正常,确保每天早中晚至少通风三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3、公共卫生:落实公共用品用具电梯轿箱、按键扶手、楼梯扶手、桌椅、门把手等的清洗消毒制度,配备完善的消毒设施及用品,每天对地面、台面、桌、门把扶手等进行擦拭消毒, 消毒三次,每天营业完毕,必须对地面、工作台进行再次的清洁、消毒,及时处理废弃物,同时对用品用具进行分类清洁、消毒。
4、工具消毒:严格遵守一客一用一消毒制度,理发公共用具(理发刀具、胡刷、头梳、毛巾、围巾等)消毒设施和制度落实到位,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理发工具每次用后用75%酒精擦拭消毒。
5、理发围布:(1)理发围布领口每次用后用75%酒精消毒,或84消毒液浸泡清洗消毒。(2)有条件的店可提供一次性理发围布使用。
6、付款方式:尽量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方式进行支付,避免现金支付,付款实行零接触。坚决做到不接待不佩戴口罩人员、不接待拒绝登记信息人员、不接待有发热、干咳等症状人员。
石家庄市洗染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实行分区分级管理,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允许对外营业的洗染服务场所,在疫情防控部门指导下,执行本工作指引。
二、复业前准备
按照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制定门店的具体防控措施,准备充足的防护物品(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等);对场所进行全面清洁卫生,设施设备调试到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消毒;对员工及家属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员工健康登记制度,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岗”管理,对处于医学观察、发热隔离诊疗期间的员工不能返岗。
三、场所管理
1、悬挂防疫提示。在门口显著位置悬挂来客佩戴口罩、发热干咳人员请速去就医等提示语或标识。做到不接待不佩戴口罩人员、不接待有发热、干咳等症人员。
2、加强室内通风。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每天通风2-3次,每次通风不少于30分钟。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
3、保持环境清洁。要及时清理垃圾,应保持卫生清洁和干爽。可为顾客提供免洗手消毒液。
4、做好场所消毒。场所内每天消毒不少于两次,对接触较多的公用物品和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要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消毒方法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
5、倡导零接触付款。尽量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方式进行支付,避免使用现金,减少交叉感染。
四、工作人员及进店顾客管理
1、建立员工每日健康监测制度,企业员工必须配戴口罩上岗,每日上岗和下班前进行体温检测并登记。若员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时,不得带病上班,第一时间安排就医。加强员工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强化职工上班期间、上下班途中的过程管理,提倡单人自驾或骑行、步行,要求员工下班后不要参加私人聚会聚餐等。
2、工作人员在为顾客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并保持工作服清洁卫生。
3、进店顾客应科学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拒绝不佩戴口罩的人员进入。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人员,要按属地卫生健康防疫部门预案及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处置,并按要求登记上报。
五、经营服务要求
1、开展疫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培训,包括防护用品使用、经营环境消毒、通风、预防飞沫传播等内容。
2、洗染服务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对公众的健康提示。如有不佩戴口罩、不配合体温检测的,不得进入。
3、洗染服务场所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衣物收付、存放和加工等功能区域应划分有序,并有明显的标识。
4、严格落实洗衣车间、贮衣间以及设备设施的各项消毒措施,在消毒作业完成后,应挂牌公示。
5、收发人员在收发过程中应全程佩戴口罩、手套,做好个人防护,使用后的口罩应妥善收集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应快收快送,不在人流密集的场所逗留。
6、收发运送过程中脏污织物不能裸露,以免造成织物对环境的污染和洁净织物的二次污染。
7、做好顾客登记,生活衣物洗染企业的前台服务人员收取衣物除按常规要求填写洗衣凭证外,应增加消毒处置情况项目的填写,并且明确到具体责任人。
8、门店增加衣物消毒杀菌设施和工艺,每接收一位顾客衣物后,进行一次洗手消毒,收、取衣物要分开柜台进行。
石家庄市家政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指导石家庄市家政服务行业市场经营主体,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服务工作,按照分区分级要求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维持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满足和促进社会刚性消费需求,推动家政服务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指引的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符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允许提供家政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个体单位及所属家政服务人员,其经营服务活动必须在县(区)级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部门的指导下,执行本防范措施。
二、做好复业准备
(一)实施员工制或合同中介制管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产业个体单位需与所属(挂靠)家政企业签订员工制或中介制服务合同,并由家政企业统一管理。家政企业必须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特别应加强应对疫情防控操作规范的培训。家政企业对所辖员工或从业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以个人名义提供家政服务。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家政服务单位法人或经营主体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工作。企业须做到“四个 100%”:即上岗人员 100%戴口罩、100%测量体温、100%健康登记、经营场地 100%消毒。
(三)签订制式合同。家政服务企业及客户之间,采取视频谈岗、网上签单方式确定服务内容时间及地点,并签订家政公司、家政服务员和客户间三方制式合同。合同应扫描成电子版由家政服务人员随身携带备查。
(四)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家政服务企业要建立所辖员工信息档案,掌握其健康情况和近期个人行程。由外地返岗的家政服务员需按照当地政府对家政行业外地返岗人员隔离检测相关要求执行,方可安排上岗。发现发热、呼吸道症状者,应立即联系防疫部门按照规定处置并登记在册备查。
(五)防控物资配备。企业申请复工前,必须准备好一定数量的防控物资,如一次性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建立防疫物资发放标准及领用制度。
(六)广泛宣传。经营场所须张贴《家政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南》,通过微信群、QQ、网站等网络媒体,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实行分区分级管理
(一)防控级别为高风险地区的家政企业
自觉配合所在辖区严格执行隔离观察制度。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家政服务员一律实施当地政府对自疫情重点地区家政行业外地返岗人员隔离检测相关要求执行,实施单位隔离、居家隔离或到地区提供的集中隔离点进行健康观察,期间一律不得外出。对其他地区返岗家政员要求由其个人及所在单位一律属地(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申报相关信息,并切实落实相应防控措施,做好复工准备。
切实做好防控管理措施。每日记录家政员体温、健康监测等情况。做好工作场所防控和出入人员管理,禁止非本企业人员进入。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二)防控级别为中、低风险区的家政企业
要在符合地方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和规范下,有序复工,但禁止大规模聚集及培训等活动。实行员工监测制度、日常清洁与消毒制度、返岗人员健康及复工证明管理、疫情防治宣传,组建家政企业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防疫期间企业内的员工管理(登记、体检、因病缺勤等)、场地消毒通风、防疫物品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三)跨省提供服务的,特别为京津地区提供服务的家政企业,应遵照属地管理的办法,执行京津疾控中心有关防控指引,有序复工。赴京津家政服务人员,应按照外地返京津家政人员隔离检测相关要求执行,避免与其他人的密切接触,每日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并做好记录,同时报告所在社区。
四、家政服务员管理
(一)有效身份证明。家政员上岗须携带身份证及“家政信用查”服务员端二维码、制式合同电子版。
(二)健康信息证明。家政从业人员返岗及上岗,须提供所在居委会或村镇出具的个人信息登记表,由所在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信息证明。未离岗家政服务员,须按照家政服务所在地防疫部门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所属家政企业和雇主指导下进行防控。
(三)家政服务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应在标准化服务的基础上,做好以下相关防疫工作:
1.每天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做好记录。
2.出门及工作时,佩戴口罩。
3.自备分装瓶,装好消毒液,做好必要消毒工作。
4.进入用户家门时在门外换鞋或穿上鞋套,用准备好的分装瓶在门把手上进行消毒后再进门。
5.进门后,采用六步洗手法清洗双手。
6.做好用户家庭室内通风、消毒等工作。
7.与用户沟通时,尽量保持一米左右的距离。
8.与用户家庭用餐,实行分餐制。
9.提醒用户测量体温并观察健康状况,若发现用户有
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停止服务,协助用户进行防疫医疗处置。第一时间告知家政企业,并自觉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自我防疫处置。
(四)保持心情舒畅。正视疫情信息,理性、客观认识疫情的信息,适度活动、控制情绪宣泄,营造服务安全感,保持放松。寻求专业帮助,如果检测到自己的心理状况持续恶化,如存在严重失眠、焦虑、抑郁等,而无法通过自我得到改善和缓解,应当尽快向行业组织心理咨询志愿服务团队寻求帮助。
(五)保持个人卫生防护。随时做好个人卫生,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乘坐公共交通工作时,做好自我防护。从公共场所返回,及时使用含有酒精的免洗洗手液或香皂,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提高个人免疫力。同时家政服务员需接受防疫专业培训,熟悉传染病危害和处置方法(含工作场所)以及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能。
五、特殊照护服务管理
(一)婴幼儿照护
1.照顾婴儿时看护人应及时清理个人卫生,具备良好的卫生习惯,需主动戴好口罩,咳嗽或打喷嚏时一定要用纸巾将口鼻遮挡住(如果来不及用纸巾,则应用手臂完全挡住口鼻,然后再彻底清洗手臂),并将污染的纸巾立刻扔进封闭式垃圾箱/桶,用流动清水认真洗手。
2.1岁以下婴儿不宜佩戴口罩,以被动防护为主,看护人不要亲吻孩子,不要用嘴尝试咀嚼食物后喂食孩子,避免和婴幼儿共用餐具;尽量不带孩子出门,外出尽量不乘坐交通工具。婴儿需穿着合适,不要过度捂热或受凉。家中应定期通风,通风时,可以将孩子转移到另一房间以免受凉感冒。
3.1-6岁婴幼儿照护保持适当距离,减少肢体接触,尽量开展讲故事、看图画等,多与婴幼儿互动,增加婴幼儿的室内活动乐趣;尽量不购买新的玩具,如确有需要购买,必须进行严格高温消毒,包括蒸煮、消毒液灭菌等,消毒灭菌后存放12小时以后,待化学药剂完全挥发后方可使用。
4.尽量不带孩子到公共场所或密闭空间;尽可能远离其他人(保持距离至少1米)。孩子的物品、玩具和餐具需定期消毒,跟孩子玩耍前,要认真洗手。外出回家脱去外衣并换鞋后,首先要认真洗手。在家中,普通肥皂或洗手液都可以,一定要用流动的清水冲洗,并且按照规范步骤洗手,仔细揉搓手上的每个部位。洗手完成后可以清洗面部,还可以清洗孩子鼻腔和漱口。
5.疫情期间,若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但确定无外出、无接触过患者或感染者,可先检测体温,居家治疗普通的呼吸道感染。如果体温持续不降或咳嗽加重、出现呼吸到困难、精神状态不佳等,建议到就近儿科门诊医院或遵遗嘱进行检查和治疗。
6.慢性病患儿复查可以通过网上形式做好患儿疾病的检测并保持治疗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尽量在疫情期间减少到医院就诊次数,如果病情不允许出现变化甚至恶化,应及时就诊。就诊时,对患儿做好防护,可就近进行必要的项目检查,将检查结果在线发于主治医生,知道后续治疗。
7.婴儿家具的消毒方法。婴幼儿的手、口动作较多,自我控制能力差,所以在婴儿活动范围内的家具每天都需要进行清洁消毒。可以用干净的湿布擦拭灰尘,用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家具消毒剂进行消毒。
(二)社区或居家老年人护理
1.与老年人之间的接触警示区距离为1米,尽可能避免面对面服务或操作。无法避免时,要及时警示提醒,通过防护用品穿戴和安全操作等措施加以控制。
2.在室内等相对封闭空间,应注意通风,每次通风时间为20~30分钟,根据老年人身体特点,应避开对流风。
3.需与人体接触的用具用品,使用前后应进行消毒;一次性用具用品应一次一换。
4.及时对老人使用的操作按钮、把手等接触较多的物体或部件表面进行消毒;应佩戴手套进行服务。
5.当口罩等防护用品损坏或失效时,应立即更换;废弃物应即时清理,用塑料袋密封,按垃圾分类处理要求集中处置。
6.服务过程中,家政服务员不应吸烟、进食和饮水。服务结束后,家政服务员应对服务现场进行必要消毒,并进行手部清洗和消毒。
7.服务后,密切跟踪服务对象(老人或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有人出现疑似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六、说明事项
本指引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与国家有关法律、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专业疫情防控机构等专业部门要求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石家庄市家电维修等其他生活服务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行业管理
全行业及企业应在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同时,由相关行业协会牵头,积极争取各品牌生产厂商(总部)及销售商的支持,对所有维修、安装、清洗、电器工程等业务的复工复产工作进行全面布置安排,确保百姓生活正常有序。
行业及企业应减少门市修理业务,如确实需要门市修理的,应采取预约办法,控制门市修理场所的人员聚集。提倡快递寄修,减少人员接触。
二、企业管理
1.防疫要求。复工的企业,必须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复工和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制定本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细化落实到具体岗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相关工作职责要求。企业须做到“四个100%”:即上岗人员100%戴口罩、100%测量体温、100%健康登记、经营场地100%消毒。复工企业须配合区、街道(镇)及相关防疫部门的指导监督。
2.上岗要求。企业安排维修服务人员上岗和上门服务的,须掌握其健康情况和近期个人行程。返石服务人员需14天隔离观察无异常且核酸检测正常后,方可安排上班和上门服务。鼓励企业对外公示需要上门服务人员的隔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现发热、呼吸道症状者,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并上报。做好服务人员上班和上门服务的疫情防控保护,建立防疫物资发放标准及领用制度。
3.广泛宣传。经营场所须张贴《家电维修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加强对维修服务人员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维修服务人员管理
1.有效身份证明。维修服务人员上班及上门服务须携带证明身份的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家电安装维修上门服务证,或石家庄市居住证。
2.健康证明。维修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须出示“河北健康码”
四、服务管理
维修服务人员在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时,应在所属企业标准化服务的基础上,做好以下相关防疫工作:
1.每天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做好记录。
2.出门及工作时,戴好口罩,佩戴好手套。
5.与用户沟通和服务时,尽量与用户保持一米左右的距离。
6.若发现用户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拒绝并立刻停止服务,第一时间告知所在企业。
7.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下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五、属地管理
企业复工应按照各区人民政府的属地化防控工作要求落实。
来源:河北日报
来源: 河北交通广播
[注:本文部分图片来自互联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每天跟着我们读更多的书]
互推传媒文章转载自第三方或本站原创生产,如需转载,请联系版权方授权,如有内容如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fwlcm.com/info/818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