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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杰股份销售侵犯“王朝”“經典王朝”商标产品判赔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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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显示,绿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侵犯第220788号“王朝”、1619547号“經典王朝”、3920835号“”山水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被判赔偿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共计30000元。

1985年2月2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中法合营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取得第220788号“王朝”文字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3类,注册有效期限为1985年2月27日至1995年2月26日,此后经核准变更注册人为王朝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6日。针对上述事实,天津市和平公证处于2014年10月29日、2015年10月12日分别出具(2014)津和平证经字第358号、(2015)津和平证经字第388号公证书。

经商标局核准,王朝公司取得第1619547号“經典王朝”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括葡萄酒、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浓汁、清酒、威士忌酒、白兰地,注册有效期限为2001年8月14日至2011年8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3日。针对上述事实,天津市和平公证处于2014年10月29日出具(2014)津和平证经字第361号公证书。

经商标局核准,王朝公司取得第3920835号“”山水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括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含酒精液体、含水果的酒精饮料、蒸馏饮料、含酒精果子饮料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5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6日。针对上述事实,天津市和平公证处于2015年12月3日出具(2015)津和平证经字第497号公证书。

2010年2月9日,烟台市齐威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威公司)名称变更为烟台绿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5月28日,烟台绿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绿杰公司现名称。

2018年5月25日,南京维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王朝公司取证需要,指派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进行了如下公证:2018年5月29日,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随同该委托代理人至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白庙村192号旁门头名称为“烟酒茶城”的店铺内(一侧:写真喷绘广告,一侧:跑狼电动车),该店内放有“北京市昌平北七家利民商店”等字样的证照,该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支付50元购买标有“经典王朝干红葡萄酒”等字样的葡萄酒一瓶(瓶身标注:“烟台市齐威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现场取得了商户存根一张,并使用公证处手机对该店铺外观及购买商品进行拍照。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监督前述全过程,将前述购买物品封存,由该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手机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将前述照片打印、前述票据复印附公证书,将票据原件及封存物品交由申请人保管。针对上述公证过程,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4986号公证书。在庭审陈述中,利民商店认可前述取证店铺系其经营,但不认可前述涉案商品系其销售且一并未陈述来源,同时不认可前述票据系其出具,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当庭勘验,封存商品瓶身正面自上而下标注“经典王朝TM”、“JINGDIANWANGCHAO”、田园山水图案、“经典王朝干红葡萄酒”、齐威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烟台市齐威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左下角标注“酒精度为11.5%”,右下角标注“净含量750ml”;背面标注“经典王朝TM”、“经典王朝干红葡萄酒”、齐威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制造商:烟台市齐威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号:鲁(龙)卫食字(2005)第B2-040号”,右上角标注“质量安全QS370615020306”,右下角标注条形码及代码“6926356024016”;瓶口处印有2009/03/23/P,贴有载明“烟台市齐威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防伪标签。对此,王朝公司另提交查询结果打印件四页以证明前述商品瓶贴所载齐威图形文字组合商标、食品生产许可证QS号、条形码中厂商识别代码均为绿杰公司使用。绿杰公司亦认可前述商品瓶贴所载地址、电话、传真、食品生产许可证QS号、厂商识别代码、卫生许可证号均系其前身齐威公司使用,认可齐威图形文字组合商标于2014年2月27日自齐威公司处变更至绿杰公司名下,但主张涉案商品及瓶贴系他人假冒、伪造,并称自2007年起齐威公司转型生产苹果醋,此后仅仅处理了少量库存红酒,且销售规格并非750ml,就此提交2007至2011会计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产品销售收入总账、销售收入明细账等予以证明。王朝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认为前述账目明细是绿杰公司自行制作、未经审计,真实性存疑,即使绿杰公司销售了苹果醋亦难以排除其曾销售包括涉案商品在内的其他商品。经核对,绿杰公司所提交的前述销售收入总账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均不显示商品类别;销售收入明细账中,部分页面未注明品类及规格,载明的品类显示有苹果醋、原浆红、天然红、干红等,其中2009年销售收入明细账第346页载明:品名干红、单位瓶;9月24日销霸州,360瓶;10月27日销烟台,8瓶,后者与绿杰公司同时提交的同日期收款记账凭证、成品出库单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相互对应。

王朝公司提交(2019)宁石证民内字第1749号公证书、(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2916号公证书及(2015)津和平证经字第498号公证书作为知名度佐证,内容包括首届中国农业博览会金质奖等奖项、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与中华品牌战略研究院等颁发的荣誉证书、王朝公司荣获“全国顾客满意(行业)十大品牌”等新闻报道、宣传资料若干以及商标局于2000年9月27日出具的商标(2000)43号“关于认定‘王朝’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其中载明:经审定,王朝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的“王朝”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王朝公司另提交网络打印件若干作为知名度佐证,内容包括王朝集团香港上市财务资料、业绩公布情况,王朝公司参与各类社会、政府活动情况,王朝公司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旗舰店中产品的销售情况等。绿杰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利民商店对此不发表意见。

王朝公司提交加盖公证处公章、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复印件一张,加盖有开票企业公章、金额为10000元的调查费发票复印件一张,火车票复印件两张及住宿服务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一张用以证明维权合理开支。绿杰对此均不予认可,利民商店均不发表意见。

上述事实,有王朝公司提交的(2014)津和平证经字第358号、(2014)津和平证经字第361号、(2015)津和平证经字第388号、(2015)津和平证经字第497号、(2015)津和平证经字第498号、(2019)宁石证民内字第1749号、(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2916号、(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4986号公证书及封存商品、公证费发票、调查费发票等,以及绿杰公司提交的账目凭证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绿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北七家利民商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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