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长城”葡萄酒
闲暇时,
买葡萄酒约好友举杯畅饮,
实在再惬意不过了。
但大家可曾想过,
所买葡萄酒可能不是“正牌”而是“高仿”?
日前,韶关中院依法审结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因乳源某商店所贩葡萄酒的外包装所印制的图形标识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公司)的第8136152号注册商标高度近似,中粮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据悉,早在2011年,中粮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81361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葡萄酒等)上,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03月21日起至2021年03月20日止。后来,中粮公司发现,乳源某商店销售的一款葡萄酒上所印制的标识,与该公司生产的“长城”葡萄酒所使用商标近似,认为该商店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韶关中院。
韶关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粮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① 涉案葡萄酒商标
② 长城葡萄酒商标
经比对,乳源某商店所销售的被控侵权葡萄酒所使用标识,亦呈蜿蜒状的长城图样,在背景、颜色、长城的走向、视觉的远近定位等方面,均与中粮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与中粮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乳源某商店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其合法取得,中粮公司也表示该产品不是其或其授权的厂商生产或销售的,故法院认定该商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中粮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因该商店不能证明所购入的涉案葡萄酒是合法取得,因此,该商店的销售行为不具备法定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乳源某商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中粮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81361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产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7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黄健婷 陈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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