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丹棱看“典”丨又到装修季,买到三无家具找谁赔?

 

在选购家具产品时,需要明确购买行为的相对方,谨慎挑选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仔细挑选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签订买卖合同时检查格式、明确销售者主体身份等,都有助于减少交易风险,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9日,李某在海淀区某家具市场中央大厅层甲公司商铺购买位于厨房折叠门及卫生间门各一个,商家送货时没有任何包装,也没有任何产品材料说明。李某认为,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合格证、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指示性说明,凡缺少的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视为三无产品,销售三无产品属于欺诈行为,应三倍赔偿。商家没有向李某提供上述材料,产品上也没有任何标志,商家提供的合同没有盖任何公章,未按国家规定经营是违法经营,还提供三无产品,属欺诈行为。家具市场为甲公司提供经营场所,应承担对商家的监管责任,但是没有履行该监管责任,家具市场应对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关系仅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亦约束于特定主体。本案中,李某从甲公司处购买商品,并与甲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单》,故李某系与甲公司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家具市场虽为柜台出租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又根据某家具市场提供的甲公司场地租赁合同显示,甲公司至今仍在某家具市场承租柜台,租赁期尚未届满,故李某要求某家具市场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近年来,随着家具产品销售形势多样化,应运产生大量的家具企业通过入驻品牌家具市场的形式销售家具,由此产生了相应的风险,提示消费者在挑选家具时务必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消费者在家具市场购买家具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应明确合同相对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购买家具后应当要求店家开具发票,注明发票抬头,在发生纠纷时起诉正确的主体。

二、部分消费者被店家游说或为获取折扣,选择避开商场,直接与店家进行交易,这样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仅对店家有效,家具市场无需承担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在店家租赁期满撤柜后,消费者也可向家具市场主张权利,并且家具市场赔偿后有权向店家追偿。

三、当经营者使用欺诈手段欺骗消费者时,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本文部分图片来自互联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每天跟着我们读更多的书]


互推传媒文章转载自第三方或本站原创生产,如需转载,请联系版权方授权,如有内容如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fwlcm.com/info/974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