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销售家具的商家并不生产家具,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该怎么办?
定制的十万元全套实木家具到货时发现竟然是甲醛超标的复合板材,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可卖方却始终推脱自己不知情,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合同买卖纠纷案。
高某因新房装修,向某家具公司订购全屋实木家具,陆续付清全部货款十万余元后,家具全部到货并安装完毕。可是没过多久,高某逐渐发现全屋家具均不同程度地使用了复合板材,完全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全实木全屋定制家具质量标准。且由于家具大量使用复合材料,所散发出的甲醛等有毒气体导致新房迟迟不能住人。高某气愤至极,诉至法院,怒斥家具公司的欺诈行为,要求该家具公司退还全部货款,自行取回全部家具,并给予三倍赔偿。
而该家具公司认为,其与高某签订合同后,下单给制作家具的合作厂商,厂商生产完毕后直接按地址发货给高某,其对生产厂家提供的家具有部分使用复合板材料的情形并不知情,不存在故意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家具经营者,对外直接与消费者发生合同关系,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便其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交付义务,因第三人行为造成违约、产生损害后果,也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作为经营者,对其出售、委托他方交付的产品,怠于履行质量检验义务,应视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交付的家具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若因生产厂商责任导致被告损失的,被告在承担责任后可向生产厂商追偿。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在家具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三倍赔偿。
考虑到被告提供的家具中只有部分存在掺假的欺诈行为,对其罚则也不可作扩大解释,按照公平、审慎原则,仅对其掺假欺诈部分适用三倍赔偿罚则。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价款人民币10万余元,并至原告处自行取回合同项下的全部家具;并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余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对是否明知第三人交付的产品质量状况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推定其存在欺诈。本案中,被告作为经营者,委托他人制作家具并发货,其应当履行检查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的义务,不能以不知情排除自己的责任。无论其是否委托第三人生产和交付,均不影响其应当履行的交付质量合格产品的义务。
家具产业多存在出售方本身不生产家具,而是外包给第三人生产发货的情形。而家具选材及制造过程又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故生产厂家和出售商家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信息知晓上的明显优势。并且,生产出售不合格家具不仅会对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更有可能因甲醛超标等原因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法院不能支持其以不知情、不作为为抗辩理由免除其责任,形成不利于消费者保护的社会导向。
来源: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方芳 唐灿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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