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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来论:偷怕他人恶搞牟利,良心不会痛吗?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原创稿

人在路上走,“锅”从天上来。

据媒体报道,浙江的史先生某日过马路,被黄某偷拍发到网上,后者还配文称史先生准备和网友见面。史先生的妻子偶然看到这条视频,大发雷霆,提出离婚。被冤枉、更被弄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史先生只好报警。

经查,偷拍者黄某与史先生根本不认识,制作该视频就是为了博人眼球。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诽谤,被警方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史先生一家赔礼道歉。

显然,偷拍者是典型的“无中生有”,是彻头彻尾的“糟改”路人。

不得不说,随着短视频的兴起,像史先生这样被入镜、被愚弄、被诽谤的情况并不少见。以“街头搞怪”“搭讪路人”为关键词,可以在短视频平台上搜出大量相关内容。干这种勾当的偷拍者绝不是“吃饱撑的”,而是将看似“真实拍摄”、实际胡编乱造的东西当噱头,用来吸睛、吸粉、引流,作为其账号的“生财之道”。如此损人利己,实在可恶。

为了增加迷惑性,一些短视频还打上了“街拍正能量”“科普测试”等旗号。比如,在路上放一袋垃圾或有一定价值的物品,躲在旁边拍摄路人的反应;再如,假称自己的手机和钱包都丢了,向路人借钱;更有甚者,故意抢走路过姑娘的包,吓得对方“花容失色”……凡此种种,偷拍者不是道貌岸然地进行“道德点评”,就是假惺惺地给予“善意提醒”。无论玩什么花样,其都是以耍弄他人为乐。

对于被偷拍、被愚弄的路人来说,不仅遭到“镜头侵犯”,而且面临“键盘伤害”。更糟糕的是,不少被偷拍者对被偷拍浑然不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及时察觉。不明真相的看客们则在嬉笑、猎奇、被蒙蔽中,沦为偷拍者和诽谤者的“变现工具”。

偷拍侵权不仅令人愤懑,而且带来隐忧——今天是别人遭偷拍和诽谤,指不定哪天就可能轮到自己。谁也不希望成为他人恶搞的对象,无法接受被扣上莫须有的“帽子”,更不能容忍被异样的目光围观、被搬弄是非的长舌讥讽。所以,社会对此必须有所作为。

偷拍并诽谤他人至少涉嫌几宗“罪”——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必须指出,公民的相关权益不可侵犯,这在法律中写得明明白白,不容任何人挑衅。对未经许可偷拍他人、还往他人身上“泼脏水”、并在网络上扩散的恶行,执法部门必须“亮剑”。对犯罪情节恶劣的,更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短视频平台而言,不能为了流量而对不良内容“视而不见”,必须担起平台主体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下架偷拍视频,关闭不轨账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线索。努力剔除犄角旮旯的糟粕,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氛围。

被偷拍侵权者更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能怕麻烦而忽视了对自己肖像权等的保护。

智能手机普及,人们很容易在公共场所录制上传短视频。然而,一些尺度和界限必须遵守。法律人士提醒,如果展示公共环境时,不可避免拍摄到路人,不能把路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应对路人的面部“模糊处理”,更要避免暴露路人的隐私。简言之,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我们自身的相关权益才会得到保障。这正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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