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罚款5万元!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喷漆工人聂某、王某、曾某等七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未能提供喷漆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案。
案例简介
2019年6月25日,花溪区卫生健康局监督员在卫生监督中发现该公司与喷漆工人聂某 男 30岁、王某男 24岁、曾某 男 31岁、 彭某 男 21岁、罗某 男 24岁、曾某 男 36岁、李某男 21岁,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未能提供喷漆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显示加油站按照一般风险进行管理。
调查与处理
该案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监督员在检查当日下达了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当场取证留存证据并责令该单位工作人员立即整改。当事人国某对上述行为进行了现场确认无异议,并在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上签字。2019年7月2日,监督员在花溪区卫生监督局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国X对该公司与喷漆工人聂某等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未能提供喷漆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的行为无异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2019年7月2日,经合议,该公司与喷漆工人聂某等7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现场未能提供喷漆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合并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责令立即改正。
2019年7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19年7月15日,报局领导审批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当事人于2019年7月18日已完全履行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喷漆工人聂某等7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为。在询问补充调查中,该公司负责人国X承认未按要求与喷漆工人聂某等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链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喷漆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额度合理,对法律法规把控清楚。
典型意义
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现象,通过该案的查办,一方面提高了监督员卫生违法案件查办的能力,全面落实在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做到合法、合理、公正执法。另一方面震慑管理相对人,警醒管理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者的身体健康。
来源:卫生监督员之家公众号,由职业病网整理((https://www.zybw.com/),更多内容敬请关注职业病网
责编:周丙兰
审核: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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