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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蓝马甲事件”的法律评析

 

原创: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

舆论有时总是偏向表面上看起来弱势的一方,且不问是非曲直。 近日“蓝马甲事件”引发网络热议,使人们对暴力执法的权力及限度加以深思。知名媒体人胡锡进认为:蓝马甲警察将逃出酒店男子按压在地,造成对方的安全风险,也侵犯了他的自尊,这是公众无法接受的。

【事件简报】网传“防疫人员将一男子压控在地”的视频中,一名身穿蓝马甲的男子与另外两名身穿制服的人员一同将一名黑衣男子压倒在地,声称其违反防疫规定,而黑衣男子自称有购药需求。银川方面最新通报了网友广泛关注的“蓝马甲人员”的身份问题,通报回应称其为银川公安机关参与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民警,其他2名身着制服人员分别是民警和辅警。通报还表示,针对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执法问题,当事民警已向彭某当面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目前,有关部门已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对“由此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深表歉意”。

该事件持续被网络热议,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暴力执法”所牵扯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评述,属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1、 “暴力执法”的法律含义

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将“暴力”和“执法”相组合,就形成对类似事件评论的指代性法律概念。警察依据法律规定,有暴力执法的权力,在犯罪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对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犯罪分子。如越狱,绑架,使用凶器等犯罪分子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即使用暴力执法。必要的暴力性执法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执法中应保持应有限度,而不应将执法权过度使用。若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武力的行为,则为野蛮执法。超过法律规定必要限度使用武力或人身攻击,或者诱导他人使用武力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属野蛮的暴力执法。

2、被执法对象同时也拥有人权

社会现实情况瞬息万变,强制性执法是捍卫法律尊严的底线,实践中会频繁出现。如警察在追捕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时使用“暴力”执法,对此民众及其法律是支持和谅解的。但针对所侵害的社会法益较小的违法行为,与执法中的“暴力”进行权衡,当执法中超出应有的限度时,就会让人感受到一种权力的傲慢,以及对小人物同情心的缺乏。所谓被诟病的“暴力执法”原因就在于此。其实最令人窒息的就是类似美国警察膝盖锁喉的执法行为,这种明显超出最基本朴素的人性、人道伦理角度的野蛮暴力执法行为,因其悖谬、乖戾,完全不能够被大众所容忍。

3、属于公权力的强制措施必须依法行使,违规使用强制力属于野蛮暴力执法

我国《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22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50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我国对违规暴力执法的惩处非常严格,《刑法》第247条就有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规定 。

4、国家坚持文明执法 2020年,司法部专门发文,明确要求坚持文明执法,确保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中特别提到要“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杜绝粗暴执法、生硬执法,避免激化矛盾,引发对立冲突”,以及“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时期的公众情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此前也表示,严格执法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执法人员的手段需要程序化与合理化,讲究比例原则,不能用处理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待普通群众,否则不仅有违防疫初衷,也损害了民众的信心。

结 语

法律最主要的任务是约束人性的恶,法律的刚性也在于“牙齿锋利”。但文明执法的关键是希望通过震慑、感化而慎用强制。以“蓝马甲事件”事件为契机,希望有关部门能改进相关工作方式,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文明执法能力,更能赢得民众认可与理解。作者: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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