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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曝光!这些产品和餐具不合格!涉绵竹5家企业

 

5月9日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

一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点击图片可进入官网查看)

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

现将涉及德阳市的总局转移和

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川豫人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养生核桃(植物蛋白饮品)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3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现场抽检方式在四川豫人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抽取1批次养生核桃(规格型号:240ml/罐,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3日),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02

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豫人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0日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排查整改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9日对四川豫人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开展食品安全生产排查整改,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加强食品安全生产管控,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四川豫人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雅安市名山区吉美优选超市销售的由四川宝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醪糟(月子醪糟)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2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现场抽检方式在雅安市名山区吉美优选超市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四川宝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醪糟(月子醪糟)(规格型号900g/瓶,生产日期:2021-05-25)。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合格。

02

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四川宝耳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四川宝耳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大写:贰佰柒拾元整);

(2)罚款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企业的产品研发技术人员在做含有山梨酸钾的配制酒试验品时误用了搅拌醪糟的夹层锅用以灭菌,引起该指标不合格。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下架、召回流通环节的不合格食品并集中销毁,加强生产工具及设备设施的清洁消毒及记录,确保产品质量。

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1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四川宝耳食品有限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罗江区世英食品店销售的乌梅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3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现场抽检方式在罗江区世英食品店抽取了1批次乌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29)。经检验,“亮蓝”和“苋菜红”项目不合格。

02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0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罗江区世英食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罗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罗江区世英食品店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但未索要检验报告。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4日责令罗江区世英食品店保证不再采购同批次产品,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履行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工作。

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罗江区世英食品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什邡市蓝剑天耀中心分公司销售的由乐山市达宾水产专业合作社养殖的泥鳅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4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什邡市蓝剑天耀中心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由乐山市达宾水产专业合作社养殖的泥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9-14)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02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什邡市蓝剑天耀中心分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排查整改

经排查,经营单位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什邡市蓝剑天耀中心分公司严格履行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为不合格产品。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什邡市蓝剑天耀中心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继续认真履行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工作。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什邡市蓝剑天耀中心分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沁园牌特鲜香醋(酿造食醋)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8日,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现场抽检方式在彭山区遂州香粮油经营部拉取1批次由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沁园牌特鲜香醋(规格型号:800ml/瓶,生产日期:2021-04-22)。经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合格。

02

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该法第五十条,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1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大写:贰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270元(大写:贰佰柒拾元整)。

▶排查整改

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8日对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生产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由于当事人生产环节品控未达标造成不合格。中江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沁园牌特鲜香醋(酿造食醋),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生产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六、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沁园味极鲜香酱油(酿造酱油)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8日,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现场抽检方式在彭山区遂州香粮油经营部抽取1批次由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沁园味极鲜香酱油(规格型号:800ml/瓶,生产日期:2021-05-12)。经检验,“全氮(以氮计)”项目不合格。

02

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该法第五十条,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1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大写:伍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1250元(大写: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排查整改

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0日对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生产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由于当事人生产环节品控未达标造成不合格。中江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沁园味极鲜香酱油(酿造酱油),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生产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德阳开发区快乐购超市销售的高钙酸羊奶

01

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现场抽检方式对德阳开发区快乐购超市销售的高钙酸羊奶(商标:牧场记忆+图形;规格型号:200ml/盒)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验,“脂肪”项目不合格。

02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德阳开发区快乐购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5日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排查整改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德阳开发区快乐购超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八、四川省绵竹金泉酒厂生产的绵柔窖酒

01

抽检基本情况

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以监督抽检的形式在通江县至诚镇爱佳生活超市抽取1批次标称由四川省绵竹金泉酒厂生产的绵柔窖酒(生产日期:2020年5月12日,规格:2L/桶,50%vo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02

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调查,四川省绵竹金泉酒厂生产经营质量不合格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0元(大写:贰佰叁拾元整);

(2)罚款1300元(大写:壹仟叁佰元整)。

▶排查整改

经排查,由于当事人在生产该批次产品时,在酒的勾调过程中,没有把酒充分调均匀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控好勾调过程,建立完善的制度,以确保食品安全。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四川省绵竹金泉酒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九、绵竹市富新镇卢记酒家使用的筷子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7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以监督抽检的形式在绵竹市富新镇卢记酒家抽取1批次筷子(生产/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7日),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

02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排查整改

经排查,由于当事人在清洗、消毒时次数或者时间不够,造成不合格,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餐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十、绵竹市富新镇印象鱼兔园酒楼使用的盘子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7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以监督抽检的形式在绵竹市富新镇印象鱼兔园酒楼抽取1批次盘子(自行消毒餐具)(生产/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6日),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02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排查整改

经排查,由于当事人在清洗、消毒时次数或者时间不够,造成不合格,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餐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十一、绵竹市新市镇源聚火锅店使用的套装餐具(集中消毒)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6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在绵竹市新市镇源聚火锅店抽取1批次标称由绵竹市康洁餐饮具集中消毒中心的套装餐具(集中消毒)(生产/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4日),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02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排查整改

经排查,由于当事人在清洗、消毒时次数或者时间不够,造成不合格,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餐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十二、四川省绵竹竹江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特麯醇酿酒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0日,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以监督抽检的形式在木兰县家得乐超市抽取1批次标称由四川绵竹竹江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特麯醇酿酒(生产日期:2018年9月19日,规格:250ml/瓶,酒精度:52%vo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02

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经排查,该公司2019年至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期间,未销售上述不合格的特麯醇酿白酒,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白酒距今已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建议不予立案。

▶排查整改

经排查,由于四川绵竹竹江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该批次产品已超过两年,生产记录资料已经全部销毁,无法知道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四川绵竹竹江春酒业有限公司向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情况说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产品留样室,建立完善的制度,以确保食品安全。

十三、中江县凯江镇顺顺蔬菜店销售的小米椒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9日,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验任务,在中江县凯江镇顺顺蔬菜店抽取了1批次小米椒(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8日)。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02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县凯江镇顺顺蔬菜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8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5元(大写:伍元整)。

▶排查整改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8日对中江县凯江镇顺顺蔬菜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

十四、中江县青市乡黄锡秀副食店销售的干竹笋和干山药片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0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中江县青市乡黄锡秀副食店经营抽取了1批次干竹笋(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4月26日)和1批次干山药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9月8日),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合格。

02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县青市乡黄锡秀副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7元(大写:拾柒元整)。

▶排查整改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30日对中江县青市乡黄锡秀副食店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干竹笋及干山药片,并对不合格批次的干竹笋及干山药片进行召回。

十五、中江县通山乡李贵阳白酒门市部销售的高粱酒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8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中江县通山乡李贵阳白酒门市部抽取了1批次高粱酒(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0日)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合格。

02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县通山乡李贵阳白酒门市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排查整改

经调查,中江县通山乡李贵阳白酒门市部由于操作工艺不规范,在酿制过程中违法添加甜蜜素造成。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十六、中江县凯江镇蕴泰优选超市销售的小米椒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6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中江县凯江镇蕴泰优选超市经营抽取了1批次小米椒(购进日期:2021年9月26日)。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02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县凯江镇蕴泰优选超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7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1.76元(大写:贰拾壹元柒角陆分)。

▶排查整改

2021年11月4日,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江县凯江镇蕴泰优选超市食品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小米椒。

十七、中江县仓山镇飞沙焱香辣鱼火锅店销售的小米椒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8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验任务,在中江县仓山镇飞沙焱香辣鱼火锅店,抽取了1批次小米椒(购进日期:2021-10-27)。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02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县仓山镇飞沙焱香辣鱼火锅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1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367.68元(大写:叁佰陆拾柒元陆角捌分)。

▶排查整改

2021年11月29日,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江县仓山镇飞沙焱香辣鱼火锅店食品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小米椒。

十八、中江县凯江镇梅芳香酒类经营部销售的8元高粱酒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9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中江县凯江镇梅芳香酒类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8元高粱酒(规格型号:酒精度51%vol:加工日期:2021-09-06)。经检验,“甜蜜素”和“糖精钠”项目均不合格。

02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县凯江镇梅芳香酒类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9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大写:肆佰元整)。

▶排查整改

2021年11月22日,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江县凯江镇梅芳香酒类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产品,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十九、中江县仓山镇清水源矿泉水经营部销售的厚甜龙崖饮用水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7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验任务,在中江县仓山镇清水源矿泉水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四川厚甜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厚甜龙崖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10-23)。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02

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厚甜饮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8元(大写:陆佰壹拾捌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

▶排查整改

经排查,由于在运输途中发生碰撞、挤压造成瓶盖漏水、漏气致使外部空气进入桶内造成的不合格。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03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县仓山镇清水源矿泉水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以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750元(大写: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3570元(大写:叁仟伍佰柒拾元整)。

▶排查整改

2021年11月26日,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江县仓山镇清水源矿泉水经营部食品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涉案厚甜龙崖饮用水,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二十、中江县凯江镇吴哥鲜鱼店销售的泥鳅和牛蛙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5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中江县凯江镇吴哥鲜鱼店抽取了1批次泥鳅(购进日期:2021-11-15)和1批次牛蛙(购进日期:2021-11-15)。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均不合格。

02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县凯江镇吴哥鲜鱼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9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8元(大写:拾捌元整)。

▶排查整改

2021年11月30日,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江县凯江镇吴哥鲜鱼店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二十一、四川省绵竹竹江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白干

01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9日,广东万田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以监督抽检的形式在汕头市澄海区德辉华购物店抽取1批次标称由四川绵竹竹江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白干(生产日期:2021年9月6日,规格:650ml/瓶酒精度45%vo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02

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日立案调查,四川绵竹竹江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质量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

(2)罚款3840元(大写:叁仟捌佰肆拾元整)。

▶排查整改

经排查,由于四川绵竹竹江春酒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该批次产品时,生产车间灌装组环节,未严把质量关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严把每一道生产工序,产品留样,以确保食品安全。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3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四川绵竹竹江春酒业有限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

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请拨打

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

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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