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葡萄酒商标被侵权,向小店索赔数万元……
ONE
导语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
侵权行为呈上升趋势
尤其是商标侵权行为具有
成本低、隐蔽性强、收益高等特点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
销售者不知所卖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可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并说明提供者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各位看官
请耐心观看今天的案例喔!
TWO
案件简介
惠民百货销售的葡萄酒酒瓶标签上有长城楼塔、山峰图案及字母GRETA WALL,上述图案、字体、字母等与中粮公司第1474477号、第3244765号注册商标高度近似。
原告中粮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惠民百货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2.5万元。惠民百货认为,自己作为零售商不具备鉴别假冒葡萄酒的能力,中粮公司应该起诉上游供货商或者厂家,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THREE
法院判决
惠民百货销售的葡萄酒酒瓶标签上的长城图案与中粮公司第1474477号长城图案注册商标相同;英文字母“GRETAWALL”与原告第3244765号“GREATWALL”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只有其中“TA”字母的顺序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惠民百货销售案涉葡萄酒的行为侵害了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但惠民百货的进货台账、对账单及聊天记录能够证明销售的葡萄酒有合法来源,且其进货时也无从判断属于侵权产品,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惠民百货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二、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品牌的商标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大多数终端销售商多为基层百姓,抗压能力和赔偿能力均有限。本案例提示终端销售商,应当建立完备的进货台账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
FOUR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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