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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药食同源”的认知偏差导致的“习惯性违法”现象

 

原创 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

背景事件

“浙江一会所因在鸡汤中添加党参被罚3万元”的话题登上热搜。近日,浙江一月子会所在鸡汤内加了党参、陈皮,给产妇服用被罚。理由是,党参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罚款 3 万元。

你没看错!鸡汤里放党参就要被罚。这可让很多人大吃一惊。在我们的平常认知中,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药膳”的传统饮食习惯。“药食同源”一度被认为是中国的传统医学、保健养生的营销买点,任何地方的饮食行业中都会有药膳的食品,一般人的认知中,象加入草乌、附片、不明野生菌等有毒植物制品,那当然是明令禁止的。但加入象当归、党参、黄芪等中药,正符合“药食同源”的中医理念,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想到还会踩到法律的“暗雷”。

释法要点

@食品里添加党参被处罚 依据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目录中列了87种物质可以作为食品原料、香辛料和调味品,没有党参。违法的条款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当归、黄芪、党参暂时不是食药物质,暂时不能用来生产普通食品。可别小瞧这样的问题,就连一些正规的食品企业都没有搞清而不小心构成违法行为。

@人们的社会生活习惯性认知与法律的管理规定的差异,容易导致违法行为的产生 认知水平源自于每个人所受到的教育、知识储备、阅历、情境、思考模式等因素的综合作用。而认知偏差是人们因自身或情境的原因使得知觉结果出现失真的现象。大多数公民对“习惯性认知”行为也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认知不足,人们常常以感性的认知来判断法律,而对法律所必须遵循的理性规则却很陌生。“习惯性违法”成了很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的方式。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对“药食同源”的观念形成惯常的饮食认知,根本没有意识到也会触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禁止的原因 俗话叫“是药三分毒”,意味着具体的一味中药不会适合所有人。在食品当中加中药材,供应给不特定的群体,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乃至产生公共健康风险。

@这个事件反映出当下“药食同源”市场的乱象 《食品安全法》明确“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包括不能随便添加中药。考虑到中国人的饮食传统,为弘扬、保护中医药,又明确食品中“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目录管理规定将“药食同源”界定为“食药物质”。保健食品、食补、药膳这些概念往往处于监管的模糊地带,因为缺乏明确规则,成为市场乱象。

结 语

纠正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的核心关键是对法律意识的培养,但同时也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对公众易产生认知偏差的法律模糊地带理顺监管机制。

作者‬: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以法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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