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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3279 公司简称:景津环保

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后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按2021年3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411,949,500股计算,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288,364,650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56.03%。

该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过滤成套设备的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固液提纯、分离提供专业的成套解决方案。

公司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涵盖策略沟通、研发设计、设备及配套设施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设备调试的整体解决方案,所生产各式过滤成套装备广泛应用于环保(市政污水污泥、工业废水污泥、江河湖库疏浚淤泥处理)、矿物及加工(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金属尾矿)、化工、食品和医药等领域。

(二)经营模式

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分为签订协议、研发设计、采购原材料、产品生产组装和运输安装五个阶段。

1、采购模式

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为钢材、聚丙烯、泵、阀和电料等配件,原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较大。公司采购部门根据订单及生产计划,制定原材料采购计划,并根据交货周期逐笔购置原材料。

对于聚丙烯、钢材等主要原材料,公司实行战略供应商制度,与主要供应商签订了长期采购协议,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采用“以需定购”的采购模式,根据生产需要,逐笔下单采购。对于辅助材料,市场供应充足,公司实行市场化采购制度,根据生产需要,以市场价格向供应商采购。

2、生产模式

公司产品用途广泛、种类多样、规格多样,不同客户对机械设备的性能参数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公司主要采用“以单定产”的模式进行生产,即客户向公司发出订单,提出产品性能参数、规格及采购数量要求。公司生产部根据产品设计参数、图纸等,向机架、滤板、滤布、控制系统和液压系统及其他部件制造部门下达“生产任务单”,各制造部门根据“生产任务单”生产出的部件,通过总装部门组装成最终产品。

3、销售模式

由于公司客户对压滤机相关产品的性能、规格和服务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公司主要通过直销方式,根据客户要求生产并销售压滤机相关产品。同时,公司视压滤机生产的型号、加工难易程度以及技术含量的不同,按照成本加成方式,并参考公司产品指导价格,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在原材料价格和生产成本出现较大变动时,公司将统一对产品指导价格进行调整。

同时,根据客户要求、产品安装难易程度以及工作环境和过滤效果等因素的复杂程度,公司销售的压滤机整机等设备由公司售后服务人员指导客户完成安装调试或为客户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单独作为压滤机配件销售的滤板、滤布等产品直接交付客户使用。

(三)行业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代码:C34)。

过滤与分离机械是将液体与固体颗粒的混合物进行分离的设备。过滤与分离机械包括的范围较多,但主要分为离心机、过滤机、分离机、过滤器、离心萃取机等几大类。具有应用范围广泛;对物料的针对性较强;产品规格及型式多,具有多品种小批量的特点;对耐腐蚀性、安全性、卫生性能要求均较高等特点。

目前,我国对压滤机及过滤成套装备制造业采取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为全国分离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技术监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同时,公司所生产各式过滤成套设备广泛应用于环保(市政生活污水污泥、工业废水污泥和江河湖库疏浚淤泥处理)、矿物及加工(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金属尾矿)、化工、食品和医药等领域。

过滤成套装备制造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随着过滤工艺的提高,过滤效果的增强,各行业对于节能、高效生产的要求逐渐增长,各相关领域对过滤、提纯比例和提取精度要求日益提高;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对各行业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要求越来越高,大力提倡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绿色制造,砂石废水、精细化工、伴生矿尾矿处理等领域过滤成套装备的应用也在不断拓展。

公司压滤机等设备主要应用行业发展情况:

(一)环保行业

1、砂石废水行业

近年来,国家对砂石行业有序发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砂石废水的治理要求也逐渐重视,砂石行业迎来产业升级和绿色发展的阶段。2019年11月4日工信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砂石矿山资源环境管制力度加大,小型砂石矿山的落后产能被大型企业的优质产能整合取代,设备更新升级进一步扩大砂石废水装备的市场空间。

2、市政污泥行业

国家对污泥处理处置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污泥处置率有所提升,但目前我国城镇平均污泥处置率仍滞后于污水处理率,“重水轻泥”逐步向“泥水并重”转变,城镇污泥处置市场仍将持续增长。《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工业废水的排放将越来越严格。工业污水污泥处理对过滤成套装备的需求会持续发展。

随着《长江保护法》的推出及黄河大保护的实施,中国流域污泥治理的力度逐渐加大,污泥处理市场也将随着发展。

随着国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资源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乡镇乡村污水的治理投入将不断加大,过滤成套装备将在未来迎来发展的新机遇。

(二)工业过滤行业

压滤机广泛应用于化工、矿物及加工、食品、医药等行业的生产环节中,这些行业的发展对压滤机行业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国家对煤泥等尾矿处置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将煤泥等尾矿作为固废监管,尾矿减量化、资源化为深度脱水设备带来大量市场。

随着过滤工艺的不断提升,过滤成套装备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拓展,压滤机等设备在锂电池、颜料、染料、食品添加剂、淀粉加工等行业的应用正在不断拓展。产品的技术升级和更新换代正在与各应用行业的产业升级同步进行,高端过滤成套装备制造业迎来良好的发展形势。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2,929.7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5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468.2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60%,主要原因系销售费用下降所致。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1,094.2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7.63%,主要原因系公司加强应收款管理,货款回收增加所致。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在本年一季度停工1个月左右,但经公司全体人员的努力,全年销售收入较上年度略有增加。

本年度由于疫情影响,差旅、招待及售后服务等费用均大幅下降,同时公司加强了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导致销售费用总体下降,因此净利润增幅大于营业收入的增幅。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加强应收款管理,货款回收增加所致。

2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决议通过,本集团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为规范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建立了新的收入确认模型。为执行新收入准则,本集团重新评估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选择仅对在2020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以及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即2019年1月1日)之前或2020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予以简化处理,即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即2020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5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集团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2户,详见本附注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集团本年合并范围比上年增加1户,减少1户,详见本附注八“合并范围的变更”。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5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 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回购数量: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条件下,按不超过人民币20,000(含)万元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451,61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5661%,按不低于人民币10,000(含)万元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225,80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783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

● 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

●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向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确认,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东强,公司副总经理卢毅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家权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6个月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是否实施减持尚不确定,减持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均回复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公司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均回复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计划。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回购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激励对象放弃认购、以及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1年4月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桂廷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的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且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回购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2021年5月6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6)。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在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用于后续实施公司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发生下述情况或触及以下条件,则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将根据相关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及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披露对回购方案是否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五)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为拟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以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实施回购,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条件下,按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451,61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5661%,按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225,80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7831%。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及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相应变化。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公司将根据相关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10,000万元至20,000万元,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31.00元/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451,61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5661%。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31.00元/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225,80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7831%。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的影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5,246,920,436.1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971,650,741.88元,货币资金余额为1,624,579,432.66元,未分配利润为1,176,867,252.64元。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含)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3.81%,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73%。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进一步完善了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3、对本次回购股份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31.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6,451,61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5661%,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回购数量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全体董事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十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2020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该激励计划于2020年9月30日获得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暂缓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大伟作为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于2020年11月18日获授限制性股票20.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411,949,500股的0.0485%。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东强作为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于2020年11月18日获授限制性股票15.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411,949,500股的0.0364%。公司副总经理卢毅作为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于2020年11月18日获授限制性股票25.5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411,949,500股的0.0619%。公司董事杨名杰作为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于2021年3月12日获授限制性股票20.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411,949,500股的0.0485%。

除以上情形外,经公司自查,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

经向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发出问询函确认,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东强和公司副总经理卢毅未来6个月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是否实施减持尚不确定,减持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均回复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

(十二)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1年4月8日,公司已分别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并获得回复: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东强,公司副总经理卢毅和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家权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6个月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是否实施减持尚不确定,减持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均回复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计划。

(十三)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姜桂廷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通过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2021年4月1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姜桂廷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在回购期间没有增减持计划。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公司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公司股权激励。公司将在回购股份完成后3年内完成转让。若所回购股份未能或未能全部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订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5、具体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事宜;

6、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8、本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通过的事项,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如下不确定性风险:

(二)应对措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出现上述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风险影响程度择机修订回购方案或终止实施,并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4 月 13 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1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津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将公司2020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61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9,1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5,492,316.71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07月23日到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0162000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依照规定开立了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81,224,089.71元(含本期利息收入2,810,547.38元),2020年度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9年7月,公司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且专户仅用作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协议内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人民币136,267,054.78元。2019年8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预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6,267,054.7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均发表了意见,认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

(三)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产品。上述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满后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已全部到期并赎回,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五)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不适用。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不适用。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年产200万米高性能过滤材料项目”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同意将该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年产1000台压滤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200万米高性能过滤材料项目”计划总投资4,936.00万元,实际投资4,402.79万元,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占项目计划投资额的89.20%。项目节余资金5,330,668.04 元,取得利息收入37,772.34 元,共计节余募集资金5,368,440.38元。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年产 200 万米高性能过滤材料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建募投项目“年产 1000 台压滤机项目”。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不适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经充分论证后,决定终止实施“压滤机制造技术自动化改造项目”,并将该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投入到“环保专用高性能过滤材料产业化项目”的生产建设。

公司募投项目“压滤机制造技术自动化改造项目”于2016年9月27日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达产后,预计实现年营业收入44,512.82万元(不含增值税),年净利润 4,306.81 万元(所得税按 25%预计)。该项目由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总投资 19,550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18,6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950 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0日,“压滤机制造技术自动化改造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7,214.74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6.90%。由于该项目时间跨度较长,公司基于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方向以及公司内外部局势变化,为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配置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经充分论证后决定终止实施“压滤机制造技术自动化改造项目”。该项目剩余未使用募集资金本金及银行利息合计12,517.17万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本次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环保专用高性能过滤材料产业化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金额4.2亿元人民币,其中使用募集资金12,517.17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该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并于2020年7月27日取得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部下发的德经开审批环报告表【2020】62 号环评批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本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出具了众环专字(2021)0210510号《关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景津环保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2021年4月13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2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的承租业务,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新租赁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调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日期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执行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

(四)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他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

(五)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认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的承租业务,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租赁准则。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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