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不止眼前的枸杞,还有保健品?那你可得小心了
本文专业知识由辽宁大学法学院提供
随着大众对健康的诉求不断提高
“治未病”的观念已推广至年轻一代
我国保健品行业消费规模逐年扩大
保温杯里泡枸杞
已经从中年大叔的养生行为
上升为全民爱好
2021年
保健品产业市场规模
预计增长1000亿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一部分不法分子抓住
消费者的心理
引诱消费者掉入
他们精心设计的保健品骗局
团团今天就和大家看看
保健品的那些骗局!
遇上花样宣传手段
贪图便宜或将吃大亏
案例1
2011年5月,陈某某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进行保健食品销售。陈某某通过安排员工冒充知名医学专家进行门诊咨询、假冒医务人员进行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等手段,虚假宣传公司的一些保健食品能够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等疾病,使被害人相信自己有高患癌风险,须服用该产品预防。至2018年案发时,陈某某实施诈骗活动获得的诈骗金额达1161万余元。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中工网: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近年来
一些不良商家抓住
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
通过免费体检、健康讲座
专家义诊、夸大疗效
等花样繁多的手段
虚构保健食品具有
包治百病的神奇疗效
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
以牟取暴利
2021年新修订的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保健品功能虚假宣传信以为真
或将错过最佳治疗期
近年来
很多人开始注重养生和保健
尤其是身患疾病的人群
但值得注意的是
保健品不是药品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
保健食品系指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保健食品的标签
说明书和广告内容
必须真实
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
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案例2
2010年8月,苏某经医院检查,发现右乳上方有一小肿块,遂打算防治乳腺疾病或乳腺癌。2010年9月中旬,周某向苏某推销公司的保健品,称癌症患者服用该保健品后能够使肿瘤变小、小肿瘤消失、没有肿瘤的人服用后能够防病治病、延年益寿,致使苏某信以为真先后采购5万余元的保健品。2013年1月,苏文某因乳腺癌转移至肝肺,病情恶化而去世。随后苏某亲属将周某与天药生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将本案定性为虚假广告宣传引发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认为两被告违反法定义务,提供宣传资料的内容与“活力宝”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功效不一,违规宣传案涉保健产品的功效,最终判处被告对原告购置保健品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吉林天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千万不要轻信和购买
那些宣称具有治疗
或者辅助治疗作用的保健品
也不要轻信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
当身体健康出现状况时
我们应当到正规医院
进行检查与治疗
不要听信保健品经营者的
“免费体检”结果
依赖其推销的保健品
以免贻误时机、耽误治疗
如果遭遇类似骗局
我们还应当留好证据
让无良商家承担
虚假宣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健品添加“非法”物质
一不注意或将危及生命
保健品市场鱼龙混杂
那些打着保健品旗号
流动推销的产品
多数没有取得
国家正式批准文号
服用或使用后
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保健效果
而且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3
阳光一佰公司制作成用于辅助降血糖的山芪参胶囊,销售至扬州市及全国多个地区。2012年5月至9月,山芪参胶囊被检测出含有盐酸丁二胍,目前该物质未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或进口,不得作为药物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经鉴定,盐酸丁二胍虽具有降低血糖的作用,但长期使用添加盐酸丁二胍的保健食品可能对机体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危及生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检测结果告知阳光一佰公司及公司负责人习某。习某在得知检测结果后仍然继续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2014年1月10日,法院判决阳光一佰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被告人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上述案例中
保健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经营中
添加的虽然不是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
中的物质
但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
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
并且根据检验报告
和专家意见
能够确定该物质
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
应当认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后
如发现此类情况
有权就商品缺陷造成的
人身、财产损害
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
维权困难时
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市面上形形色色的保健品为卖高价
一些厂商把保健品吹得神乎其神
而不少老年人深信保健品功效
甚至把它当作药品购买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2020年起全国所有保健食品须醒目标明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给保健品标注警示用语
是一种治理上的创新尝试
要整治“保健”市场的虚假宣传乱象
需要企业自律、恪守底线
需要监管持续发力、保持高压
还需要消费者擦亮眼睛、理性消费
团团提醒
1.提高自身防骗意识
时刻谨记“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如果你的身体已经出现问题,千万不要相信吃保健品可以发生奇迹,接受正规的治疗才是关键。
2.选购保健食品要认准小蓝帽标志
消费者选购保健食品要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也就是常说的小蓝帽标志,注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和禁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信息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
3.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选购保健食品要到正规的商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单位购买,并索要发票或销售凭据,以增加日后维权的成功概率。
4.陷入骗局及时举报
一旦对所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有质疑,或遇到夸大保健食品功效、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如遇到被设圈套购买高价保健食品或引诱汇款等情况,商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保健品购买要谨慎
提高意识第一步
蓝帽标志不可少
便宜不要随便贪
正规渠道好维权
如陷骗局莫慌张
留好证据快举报
小伙伴们一定要增强鉴别骗局的能力
不被虚假宣传所忽悠
同时要提醒亲朋好友提高警惕
让不法身子没有可乘之机
远离保健品骗局
来源: 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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