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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非法电鱼“零”容忍

 

日前,茶平乡河长办、派出所现场查获一起非法电鱼案,并移交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理,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或批评教育。

经查,9月27日午后,陈某明邀约3名朋友一起到七里溪流域官路村河段进行非法电鱼,被现场查获,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县农业执法部门对其中1名非法电鱼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这4名非法电鱼人员进行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他们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今后不会再犯。

电鱼的危害

1、电鱼容易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

在电鱼时,强大的电流会损伤鱼类的性腺发育和阻碍鱼卵的正常发育,致使鱼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对于幼鱼,电流的刺激作用还会导致局部性状发生明显的变异,造成鱼类外观畸形的现象。

2、电鱼会对水体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使水生生物缺氧,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这些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对水质造成直接污染,严重的会导致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对整个生态造成毁灭性破坏,短期内很难恢复。

3、在电鱼是高危行为,容易发生电鱼事故

水体导电时,对电鱼者来说是非常危险的,电鱼者往往没有专业的防护设备,一旦设备漏电或者操作不当,会给电鱼者或其他涉水活动人员带来致命危险。许多省市都发生过电鱼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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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今日松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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