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套餐以外的电子底片资料 归消费者——《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案例1
2019年3月12日,钱女士和女儿到某影楼订制一套2000元的摄影套餐,包含3套衣服、16张照片及相册。5月3日女儿放假去选照片时,选完16张套餐照后,觉得其他照片都很好,很是不舍。于是向工作人员提出能不能把电子底片给自己。工作人员表示,要电子底片可以,要按张收费。看到女儿不舍的眼神,于是钱女士又付了500元的底片费,从几百张照片中挑选20张。第二天钱女士再次单独去取电子底片时,发现好多照片都是重复的,于是要求重新选择,但此时却被告知不能再改选了,称其余照片已经被删除。钱女士多次上门与影楼协商未果。在6月初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经过调解,影楼同意退还钱女士第二次消费的500元,并将其挑选的20张电子底片一同给予钱女士。
影楼将多拍底片另外收费这类问题,不少消费者都碰到过,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了默认或理解。为减少这类纠纷的出现,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即将实施的《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增加了相关规定:"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交付拍摄、冲印的成品和底片类资料。约定以外,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付拍摄的其余的电子数据底片类资料,且不得在约定以外加收费用。经营者按照约定交付的成品和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新拍摄、冲印。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应交付物品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全部费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保价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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