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兽医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您有一封来自市农业局的信!
尊敬的兽医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
你们好!
冬春季节是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的高峰期,也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高发期,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备受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决胜脱贫攻坚作出应有的贡献,特向你们发出以下倡议。
一、主动学习党和国家农业农村的方针政策,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免疫及疫情监测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基础和保障。畜禽养殖场户要主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兽医技术人员开展的抽(采)样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公益服务活动,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并且不要随意轻信和购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若有需要,必须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订购和按规定保存使用,以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过期疫苗及使用后的空瓶定期清理并按医疗废弃物处理。
三、凡是从市外引(购)畜禽,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按规定引(购)入后,严格执行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饲养制度,严防引入重大动物疫情。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为此,若发现突发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必须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措施,疫情一经确诊,应积极主动参与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处置,严防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
五、禁止屠宰、生产、经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或者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度。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和饲料,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违禁药品。
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执业兽医、兽医器械和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生猪屠宰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七、养殖场户、屠宰场点、兽医院(动物诊疗机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等兽医服务对象,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具体人员,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记录,并保存两年以上;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此,感谢你们对兽医工作的关注和关心,并真诚邀请你们为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市农业局将秉承为兽医服务对象竭力做好服务的宗旨,积极组织兽医技术人员全力以赴做好各方面服务工作,同时,也请理解、支持农业部门兽医服务工作。让我们同携手、共命运,为促进昭通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美丽昭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顺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昭通市农业局
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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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昭通日报
编审|李仁安 校对|李晓溪 编辑|马 杏 吕 雪(实习)
投稿:82299696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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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亲们做好防控措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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