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恐防暴器材使用管理办法
防恐防暴器材使用管理办法
为有效防止恐怖事件或恶性暴力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好公共财产安全及园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按要求配置反暴防恐保安器材。为确保安全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XXX公司
第一条
防恐反暴安保器材主要包括:防爆头盔、盾牌、防刺背心、钢叉、胶棍及灭火器材等。
第二条
防恐反暴安保器材专用于制止恶性犯罪行为的专用工具,在园区内防止发生恶性暴力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
第三条
防恐反暴安保器材装备于园区门卫值班室旁,仅供当班人员执勤时携带和在危急情况下使用。
第四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反暴安保器材和武器条例》规定,在园区内有下列恶性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可使用反暴安保器材进行正当防卫:
(一)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
(三)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四)结伙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防暴安保器材: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指挥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如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或儿童,除实施暴力犯罪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除外,不得使用钢叉、催泪剂、胶棍等反暴安保器材。
第五条
紧急情况出于正当防卫使用防恐反暴安保器材,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做好过程记录,并立即向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
严禁将防恐反暴安保器材提供他人,未经批准严禁将反暴安保器材带出园区,严禁用于嬉戏打闹。不得施用于本园区内员工身上。造成事故由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
执勤必佩时应将防暴安保器材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放或托他人代为保管,严禁丢失或损坏。如器材丢失照价赔偿,如丢失后器材引起责任事故,由丢失人自行承担。当分不清具体责任人时,由该岗位执勤人员共同承担。
第八条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应做好器材清点交接验收工作,并使之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
第九条
本规定于颁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文部分图片来自互联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每天跟着我们读更多的书]
互推传媒文章转载自第三方或本站原创生产,如需转载,请联系版权方授权,如有内容如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fwlcm.com/info/1999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