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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网售手机违反三包规定

 

导读:第一方当事人叫消费者即购买商品的人;第二方当事人即商家也就是销售者也可以叫销售商,是负责出售商品的那方,如果通过电子商务出售,也可以叫电商;厂家是指生产厂家或生产者,即生产产品的那一方。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经营者的概念,经营者是生产厂家和商家的统称。

京东商城在出售三星等手机时号称“全新未开封”,似乎是他们这样做完全对得起消费者,他们从厂家拿回来是什么样子就是什么样子,但是,产品一旦出了问题,要么是厂家的责任,要么是消费者的责任,做为商家的京东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一、京东商城出售三星等手机完全违反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对销售者即商家的强制义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9月17日发布的至今仍有效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商家给出了严格的责任,该《规定》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该《规定》明确规定了移动手机三包的责任是销售者即商家的责任,销售者不得将产品质量责任通过合同等形式全部推给厂家。而且对商家即销售者的具体责任在第五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我们知道商品出厂前也需要经过检验等程序,这是做为生产厂家的第一道关。而商家即销售者在出售移动手机时,也必须开箱检验并进行调试,这是做为商品质量责任的第二道关口,如果商家不进行检验和调试而是直接将商品从厂家手中转到消费者手中,那么消费者就失去了很重要的第二道把关,显然增加了事故发生率,也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二、京东商城的空白保修卡使消费者多项权利可能失去保障。

按照《规定》商家在出售移动手机时必须对保修卡填写手机主机及附件型号、机身IMEI串号、附件出厂序号或批号、进网标志扰码号、商品产地、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发货票号码、销售日期等,而且必须加盖销售者印章。但是,京东商城在出售手机时,由于未能履行该规定的第五条义务,导致消费者拿到手中的保修卡空白,将失去第三道保护。

该《规定》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第十六条“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第十七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第十八条“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因此,空白保修卡将导致无法准确记录维修信息,而导致消费者失去第十三条的两次维修换货权,失去了第十六条的60日未修好的换机权利,还有第十七条的30日未修好的换机权利,以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换改退”的权利。

不仅如此,事实上手机在出厂及销售过程中存在出厂价和销售价的价差,而这个价差就是商家的利益,在销售价格的设计中显然包括了商家履行第五条义务的成本,但京东商城完全不履行第五条义务却未向消费者明示,也未在销售价格中减去该项成本,涉嫌变向获取暴利。

三、京东商城违法出具空白保修卡,可能使得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出现责任事故而求告无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由上可见,在消费者使用商品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责任后,比如手机爆炸或手机电池爆炸,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向厂家或销售者承担责任,而对于厂家有时离消费者很远,比如有的厂家在国外,一旦出现产品质量责任后,消费者几乎无法通过诉讼厂家而获得赔偿,在这种情况下,销售者的责任就显得由为重要。但京东商城在出售手机过程中由于出具了违法的空白保修卡,以及因默认不提供纸质发票情况下,一旦出现事故就很难准确判断手机的销售者到底是谁,再加上手机如果经过维修而因空白保修卡无法正确记录信息,导致鉴定手机质量责任出现不明确状态。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郭子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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