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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配制酒包装标签不符规定,河北平泉华晨购物中心被罚没近2万

 

河北承德平泉市人民政府网站4日发布关于平泉华晨购物中心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平泉华晨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一款嗨大头鲜扎(1.5L/桶≥2.5%vol)配制酒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被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平泉华晨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2023年6月1日我局对平泉华晨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1、该公司位于平泉市平泉镇兴平北路(八沟大街与兴林街十字路口北侧),检查时该公司营业中,法定代表人:于浩,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11308230028616,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制售(含冷藏冷冻)等,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2、该公司经营的嗨大头鲜扎(1.5L/桶≥2.5%vol)配制酒,未在主展示版面标示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配制酒”,且“鲜扎”易使人误解;目测产品净含量字符高度未达到6mm;该产品的配料中“啤酒花”或“啤酒花制品”不能明确所使用的配料。数量:546桶(1.5L/桶≥2.5%vol);3、现场提供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购进票据;4、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当场下达了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食队强制〔2023〕6号)和财物清单(202306)

2023年6月2日我局依法对该公司经营的嗨大头鲜扎(1.5L/桶≥2.5%vol)配制酒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6月12日我局接收到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6月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SK08V230506105和№:SK08V230506106。

检验报告№:SK08V230506105和№:SK08V230506106信息显示你公司经营的嗨大头鲜扎(1.5L/桶≥2.5%vol)配制酒,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经查:平泉华晨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嗨大头鲜扎(1.5L/桶≥2.5%vol)配制酒,是2023年5月7日从山东华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0件(6桶/件),购进价格为14.5元/件(6瓶/件),销售价格为7.9元/桶,货值金额为4740元,截止检查时已销售了54桶(该公司在5月19日至5月21日搞了7.9折活动),实际违法所得403.76元(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该公司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购进票据

该公司经营的嗨大头鲜扎(1.5L/桶≥2.5%vol)配制酒,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的嗨大头鲜扎(1.5L/桶≥2.5%vol)配制酒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2、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6月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SK08V230506105和№:SK08V230506106,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嗨大头鲜扎(1.5L/桶≥2.5%vol)配制酒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3、2023年6月14日对平泉华晨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嗨大头鲜扎(1.5L/桶≥2.5%vol)配制酒的时间、数量、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清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嗨大头鲜扎(1.5L/桶≥2.5%vol)的数量及销售价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宣传海报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在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21日搞7.9折活动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平泉华晨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7、当事人提供的山东华益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单及进货凭证,证明了当事人在购进嗨大头鲜扎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和购进数量及购进价格的事实;

8、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检验结果告书,证明了我局已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平泉华晨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嗨大头鲜扎(1.5L/桶≥2.5%vol)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三),我局已于2023年6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至此,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提供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1.6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的从轻情形。当事人经营的嗨大头鲜扎货值金额为4740元,不足1万元,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签546张;2、没收违所得403.76元;3、罚款18000元。罚没款合计18403.76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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