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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不予支付范围

 

近日,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不予支付范围

综合医疗服务类

1.挂号费。

2.陪护费、营养费、膳食费、空调费、取暖费、煎药费、电视(话)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一次性洁具、塑料袋费等生活服务项目费用。

3.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担架费、电话预约看病费等交通通信费用。

4.出诊费、自请外地(外院)专家的手术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医疗废物处置费、各种优质优价等特需服务费。

5.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用。

6.新生儿费用中的生活和与生活相关的费用。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有偿疫苗、预防接种(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等中省规定纳入的接种除外)、疾病普查。

2.各类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及一些非功能性、非治疗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近视(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治疗雀斑、老年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

3.各种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含医疗事故鉴定费),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健康档案费、健康教育费。

诊疗设备及材料类

1.安置和使用义齿、义眼、义肢、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眼科的验光费及镜片检测费。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费用)。

3.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胶囊镜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4.医用耗材不予支付范围参照职工医保政策执行。

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以及开展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手术等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水、磁、电、热、光疗及各种理疗康复等(不含残疾人理疗项目)辅助性治疗项目。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其他

1. 不孕不育、试管婴儿、变性手术、性功能障碍、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及强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引发的其他医疗费用。

3.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有明确第三者责任的各类外伤及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5.治疗期间凡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用,无医嘱的药品费(麻醉术中用药除外)、治疗费、检查费。

6.体育健身、养身保健、健康体检、功能改善等项目内容产生的费用。

7.在境外就医的。

8.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的项目范围的。中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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