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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消防验收后提出的22个需要整改的问题汇总

 

某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3846平方米,建筑高度67.4米,建筑层数为十五层。该工程设计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该工程竣工后申报消防验,在消防验收后提出了以下22条需要整改的意见。

1、室外疏散楼梯设置不规范(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等。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5条规定设置)

2、地上1-2层商业建筑内疏散楼梯未施工;地上3层部分疏散楼梯未施工,防烟楼梯间前室未做。

部分地下楼梯间未按封闭楼梯间设置。

3、安全出口疏散门宽度不应小于规范规定的最小净宽要求。(如子母门等)

4、地下与地上共用的疏散楼梯间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现场地上地下未完全分隔)

5、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部分房间隔墙未隔到顶)

地下室管道不应影响防火隔墙设置。

6、建筑内的电缆井(桥架内、外)、管道井等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现场没有封堵或封堵不严)

管道穿越防火隔墙处未封堵。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现场未封堵)

7、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未设置标识。

8、未见防火门身份证标识、产品铭牌等。部分防火门的闭门器没有安装。

9、消防救援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未见消防救援窗设置)

10、未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水带卷置捆扎,不便于使用。屋顶试验消火栓无压力。

灭火器应按MF/ABC5配置。

11、末端试水装置或试水阀及湿式报警阀组排水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不宜小于DN75,且应方便操作、采取孔口出流;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12、应校核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管应保证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最低有效水位是消防水泵吸水喇叭口或出水管喇叭口以上0.6米,如设置防止旋流器,最低有效水位为防止旋流器顶部以上0.15米)

13、消防水池的就地水位显示装置不便于查看水位,建议采用磁翻板液位计。

消防水泵控制柜不具备机械应急启泵功能。

消火栓泵和喷淋泵吸水管上未安装压力表,出水管上压力表安装不正确。

消防水泵在消防水泵房内没有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消防水泵房应根据消防水泵的重量设置相应起重设施。

消防水泵房卫生较差、湿度较大;建议消防水泵房地面采用环氧地坪或防滑地砖等处理。

14、设置在通风管道下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应固定牢固。

15、室外消火栓无水。

16、部分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防尘盖未拆除。

17、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等的线路,应采用金属软管保护。(如防火门监控模块附近、喷淋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组附近等线路未穿管或穿管不完全)

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端子箱一个端子接线超2根(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不应设置在配电箱内。

模块应固定。

19、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且应安装平正。

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20、应校核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确保符合规范要求。

21、地下室未按防烟分区设置挡烟垂壁。排烟口处集气室未施工完成。排烟口设置不规范。

高层疏散楼梯间未见正压送风防烟系统;部分楼层合用前室未见正压送风防烟系统。

22、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现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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