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56岁男子用塑料桶砸公交司机,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宣判
今天上午,由房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北京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在房山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10月15日,在北京房山区一辆载有十余名乘客的公交车上,56岁的男子李某用装有酒的塑料桶砸向司机,并不顾安全员阻拦,继续拉拽辱骂司机。此外,检方还指控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高空抛物罪。据悉,妨害安全驾驶罪和高空抛物罪均是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
李某一人涉三罪且当庭认罪认罚,房山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妨害安全驾驶罪
用塑料酒桶砸公交司机
起诉书显示,李某是北京丰台人,无业,初中文化。因酒后闹事,李某有一次被判有期徒刑和七次被行政处罚的前科。
“我对起诉书的指控自愿认罪认罚。”李某称自己一身疾病,“我离婚27年了,就爱喝点酒。”
检方指控,2020年10月15日,李某在房山区拱辰街道乘坐895路公交车,当时车内有十余名乘客。他先对车上的安全员和司机进行辱骂。行驶途中,李某走到驾驶室位置,用装有酒的塑料桶砸向司机,并用左手拉司机的右侧肩膀,后李某被安全员抱住,但李某仍继续辱骂司机,司机将车停驶并对李某进行劝说,李某一边辱骂一边用脚踢踹司机腿部。
检方认为,李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罪
6楼扔下酒瓶瓷碗
检方指控,2020年3月12日,李某酒后从其居住小区的3号楼6楼北侧楼道的窗户,将被子、啤酒瓶和瓷碗等生活垃圾扔至楼下公共道路上,一名居民路过时险些被砸到,后报警。
“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两个说法,一说当时自己因为和女友吵架,一怒之下将其物品抛到楼下;二说自己犯懒,懒得下楼扔垃圾。”本案的承办人、房山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董莹说,李某高空抛物的楼下就是一条主路,往来行人很多,当时他扔下来的一碗面条差点砸到行人。
“我记得我没扔酒瓶,一个酒瓶可以卖几毛钱,我不可能扔。”李某当庭表示。
检方认为,李某从建筑物里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
曾多次酒后闹事
除了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检方还指控李某以下四起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2月21日,李某酒后拨打110并对接警员进行辱骂;2020年1月7日,李某在公交车内,与安全员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推搡,用拳头殴打辱骂乘务员致其受伤;2020年7月16日,李某不听公交车司机戴口罩的劝告,辱骂并用手拍打司机驾驶室玻璃门及后视镜;2020年1月28日、31日,李某酒后三次持酒瓶将其所住小区的三处大门的岗亭玻璃砸毁,损失313元。
董莹说,李某的上述行为单次来看均不构成犯罪,但其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累计起来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另外,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房山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三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原标题:北京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宣判 男子公交车上打砸司机被判刑)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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